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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举行记者会
2008年10月18日 02:01新华网 】 【打印

新华网北京10月17日电(记者 熊争艳)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7日签署第537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外交部新闻司司长刘建超17日夜举行记者会,就《条例》作出说明。

刘建超指出,新条例是本着改革、开放、进步的精神制定的,新条例将《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的主要原则和精神以长效法规固定下来,继续为外国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在华采访提供便利。同1990年公布的条例相比有了重大变化。比如,外国记者来华采访不再必须由中国国内单位接待陪同,外国记者赴开放地区采访,无需向地方外事部门申请。

刘建超表示,外交部将继续主管外国记者事务,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受外交部委托办理外国记者事务,外交部和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愿意继续同外国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开展建设性合作。中国政府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也将为外国记者在华采访提供帮助和服务。

刘建超重申,中国政府欢迎外国记者来中国采访报道,将继续努力为大家在华工作生活提供便利与服务。我们也希望外国记者在华采访期间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客观、公正地报道中国,为增进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相互了解作出积极努力。

《条例》于2008年10月17日起施行。1990年1月19日国务院公布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和《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同时废止。(本文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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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争艳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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