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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免职之后起复制度应当法定化(图)
2008年10月12日 11:52法制日报 】 【打印

2008年9月14日到22日,短短9天内,因为一些重大责任事故的出现,全国各地20余名官员失去原有职务。

而在10月9日公布的《乳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特别规定了官员问责形式,即:

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监管部门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律规定的强化和实际工作当中,一场官员“问责风暴”正在袭来。因此,有人把2008年称为“官员问责年”。

失去原有职务的官员中,有的是被免职,有的是引咎辞职,有的还受到了行政记过等处分,这些方式统统被称为“问责”。

官员问责制度背后,不同的概念隐含着不同的标准。这个标准是否得到了细化,尺度又该如何把握,将成为“问责”之后,亟待思考的问题。

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教授姜明安。

问责和引咎辞职不是一码事

记者:9月份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导致很多官员失去职务,但失去职务的形式各有不同,包括引咎辞职的方式在内,这些方式都可以被称为“问责”吗?

姜明安:问责不同于引咎辞职:引咎辞职是官员(通常是领导职官员)在因其政策失误或失职、渎职导致人民生命财产或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根据从政道德的要求而向选举或任命其职务的机关主动辞去其职务,不要求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官员自己心感愧疚即可请辞。是官员对政治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

而问责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标准和程序。法定标准和法定程序可以由法律、法规确定,也可以通过惯例形成。问责的“责”包括政治责任,如罢免、弹劾、免职,也包括法律责任,如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和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那么引咎辞职是否意味着其他的法律后果相应消失呢?

姜明安:承担政治责任,并不会让他逃避法律责任。引咎辞职并不能取代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当事者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必须有相应的法律的根据,如果领导者并没有直接的失职渎职行为,其对所发生的事故当然只负政治责任而无须负法律责任。

反之,其在负政治责任之后,仍然可能要负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三个方面,其中行政责任,主要是由纪检监察、上级行政机关来行使,刑事责任则主要是司法部门予以追究,民事责任则要考虑责任人的行为是否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通常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记者:应当如何确立官员被问责的程序和标准?

姜明安:现在我们在法律责任方面,标准和程序比较完善,有缺陷的主要是政治责任一块:多大的损失应问多大官员(县级、市级或省级官员、部门官员、政府首长或党委一把手)的责,应分别由谁(人大、政府、党委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问责,问责应遵循怎样的程序(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听取申辩,乃至开听证会,以及紧急决定的程序),现在的法律不是很明确,随意性较大。对此,无疑应通过立法或人大决定以及整理历年的案例而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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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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