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0月1日起,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握手言和”。这是合肥市率先在全国尝试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首度引入民事调解机制,允许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进行刑事和解。
适用案件有严格规定
据合肥市检察院检察官周迅介绍,刚刚由合肥市检察院第七次检委会通过的《合肥市检察院适用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所称的“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物质赔偿、精神赔偿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而达成的协议。
该规定适用案件主要有: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免予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的案件;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交通肇事案件。而对于累犯、黑恶势力犯罪和犯罪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犯罪案件等,则不适用刑事和解。
和解必须得到受害人许可
和解方式有当事双方自行和解和第三方调解。第三方调解,即检察机关主持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基层组织主持的调解、当事人单位或其他相关机关主持的调解。
怎么认定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呢?主要是: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当事人双方就赔偿方式、数额、履行期限达成一致,且犯罪嫌疑人一方在期限内已履行完毕;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同意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后拟建议侦查机关撤案、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达成刑事和解并经过上述程序后,最终由检察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批准逮捕、建议侦查机关撤案、不起诉等处理。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依法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意见。
可是,如“和解程序”结束,当事人出现反悔的,该怎么办呢?合肥市检察机关仍将依法提起公诉;已作出建议侦查机关撤案、不起诉等处理后当事人反悔的,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再行提起公诉。
合肥市检察院负责人表示,刑事和解是近年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中国司法实践中兴起的新型司法制度,合肥是全国的试点城市之一。此举旨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戴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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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小花
编辑:
黄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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