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申报标准?该法只粗略提到,“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一个竞争者50%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的;参与集中的每一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这几种情况可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指出,针对经营者集中的标准的相关规定目前已经成型,相信将很快出台。
外资并购依规审查
对于外资并购可能产生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李曙光教授指出,何谓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需要出台相应的指导规章。
此外,黄勇教授认为,《反垄断法》从竞争政策上讲,对任何市场竞争的主体实际上都是平等的。在某些程度上,反而对外资企业是有利的。所以,跨国企业不需要过于担心。
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武长海指出,根据商务部日前发布的《2007中国外商投资报告》,中国目前还没有一个行业真正被外资企业垄断。而且,跨国公司在中国加强了市场竞争,直接受益者是广大消费者。“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其实一直都存在,只是没有集中体现在一部法律中。这是几乎所有国家都有的一项法律规定。
针对诸如房地产企业、民航企业的价格联盟行为,未来也将被视为违反《反垄断法》,一旦侵害了有关方面的合法利益,受损者可向相关执法部门提出请求,由执法部门给出行政答复。
国企豁免矛盾重重
针对石油、电力、电信等行业存在的大型国有企业占据市场绝对垄断地位的问题,《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以及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
梅新育认为,国有资本控制的行业本身就是需要自然垄断的行业。比如,在国际市场油价暴涨的情况下,我国成品油价格必然出现上升,但由于价格管制导致我们的成品油价格远远低于国际市场,供应成品油是亏本销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放开对石油行业的控制,那么有可能影响到中国的经济安全。
李曙光则指出,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不可样样都豁免。作为一个对外开放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在进行国际贸易的时候,也对外承诺要避免国内的保护主义。如果中国此时这么做,那其他国家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记者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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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婷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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