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31日,读者在湖北宜昌市新华书店里查看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读物。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如何削弱行政垄断 何谓经营者集中 怎样审查外资并购 国企垄断能否豁免
8月1日,备受关注的《反垄断法》生效实施。行政垄断、经营者集中、外资并购及国企豁免是该法实施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反垄断法》就这四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反垄断法》立法小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黄勇教授指出,反垄断领域相当复杂和专业,我国又处于研究和审理该类案件的起步阶段,相关实施细则和部门规章正在起草中,因此最终法律体系的完成还需要一段时间。但是,国外反垄断审理案例和法规给我国顺利实施该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行政垄断遭遇挑战
《反垄断法》主要是针对中国境内的垄断行为。所谓“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可以说,行政垄断易于导致这三种垄断行为产生。如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部分企业和地区依赖行政手段保护,赚取高额利润,形成所谓的“诸侯经济”。在当前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下,这可能会损害其他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
从我国实际出发,《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设一章,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不过,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指出,《反垄断法》还缺乏相应的财政制度安排,从根本上削弱地方保护主义型行政垄断的动机。如我国现行税制下政府收入高度依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排斥外地企业及其商品、服务,有助于增长本地企业的所得税和增值税。改革税制,提高消费税比重,才可能从根本上削弱地方政府如此作为的动机。不过,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经营者集中标准将出台
针对经营者集中问题,《反垄断法》明确,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凡这几种情况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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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婷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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