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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
2008年07月18日 05:53中国新闻网 】 【打印

中新网7月17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该规定。规定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务院办公厅,为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

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增加指导、监督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做好需由国务院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八)办理国务院和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务院办公厅设9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一局。

办理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等会务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内事活动、政府信息公开、文电收发运转和国徽印鉴管理、信息、档案、公文核稿、文印、机要通信和机要文件交换、办公厅保密、《国务院公报》和《国务院大事记》编辑等方面的工作。

(二)秘书二局。

办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农业、商务、银行、审计、国资监管、海关、税务、工商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林业、旅游、气象、证券、保险、电力监管、扶贫、供销、贸促及港澳经济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三)秘书三局。

办理教育、科技、国防、外事、政法、民族、监察、机构编制、民政、文化、卫生、人口计生、广电、新闻出版、体育、知识产权、宗教、参事、机关事务管理、港澳台侨、法制、地震、自然科学基金、妇女儿童、残疾人工作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联系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军队、宣传、统战等方面的工作。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

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办理安全生产、信访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方面的专题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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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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