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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宇曾拒绝为父亲分房批条 好友加剧其腐化
2008年04月15日 14:39法制周报-e法网 】 【打印

冯卫国认为,法院对陈良宇的判决是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根据具体案情和有关情节作出的,符合《刑法》规定和法律精神。中央对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处理决定,充分表明了党中央的反腐决心和鲜明态度,再次向全党全社会表明,无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厉的惩处,宣判陈良宇对腐败分子和全社会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对于陈搞权色交易为何没有得到法律的惩处,冯卫国谈到,“性贿赂”在我国现行《刑法》里还没有相应的罪名,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因此免予起诉,但作为党员和领导干部搞权色交易必将受到党纪严惩。“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但目前在实践操作中量化难度大,是我国法律的一个盲点。

《法制周报》记者获悉,此次一审判决,法院对检方指控陈良宇的三项罪名经律师辩护缩减为两项,即把陈良宇其弟倒卖土地获利一事,由玩忽职守指控认定为滥用职权。

冯卫国解释说,玩忽职守罪的显著特点是不作为和不负责任,陈良宇担任上海市委书记期间应只负领导责任。而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与其情节及定罪相符。

冯教授认为,陈良宇案的判决,说明我国对贪官的查处已经走向了制度化和法治化,对腐败监督与教育并重,而不是一味地“捕杀”。他说,“应提高查处贪官定罪概率,避免一些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近年来,对刘志华、郑筱萸、陈良宇等一些权重高官的查处,能形成良好的震慑效果。当然,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对权力的监督机制,清除腐败赖以生存的土壤,这才能根治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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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李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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