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飞行员缺乏职业操守
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劳资纠纷是他们内部的事情,航空公司不应让这些阴影影响乘客利益,即使飞行员抗议航空公司的不公平待遇,可以请假不飞,但不应该以“无法降落为由返航”。
消费者是无辜的,这种为个人的私利而不惜损害多数乘客利益,损害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人,已经丧失了基本的职业操守和做人的道德底线。凡是有职业操守的飞行员,都不会用罢飞这种损害旅客权益的方法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律师说法飞机已起飞“罢飞”存争议
“罢飞,是指没飞。飞机起飞,但又飞回来了,是从未出现过的新问题,能不能定义为罢飞存争议。”今天上午上海市人大代表、高级律师薄海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飞行员此次“集体行为”,定性为“罢飞”,那么飞行员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东航该事件造成了1000余旅客滞留机场,机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有待调查。申达律师事务所周知明律师说,目前《民航法》对于“罢飞”没有明确规定,航空公司难追究机长责任,但可根据劳动合同上的相关规定,跟飞行员解除劳动合同等。
民航法专家认为,应尽快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对目前存在的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矛盾加紧研究,制定一部与国际接轨,切合实际的《飞行员条例》;在总则中应明确以人为本的原则,确定飞行员特殊劳动者的地位,保障其特殊权益;加强对飞行员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合理限制行业保护;明确飞行员辞职的适用情形和具体方式,同时也应明确,飞行员的任何维权行为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南航一飞行员辞职判赔公司179万元
据新华社电
南方航空公司向一辞职飞行员索赔案经武汉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飞行员郭某被判赔偿航空公司179.9万元。
现年30岁的郭某,1996年经南方航空公司武汉分公司招录后被派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习。之后,公司又为其支付了飞行训练、雇员培训、模拟机复训等费用。2000年7月,郭某与该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6年7月,郭某向航空公司书面申请辞职遭拒绝后,向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因不满仲裁结果,航空公司和郭某双双提起诉讼。航空公司要求郭某支付违约金、培训费及其他损失共1093万余元;郭某则要求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认为,郭某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辞职已构成违约,遂判决其赔偿航空公司220余万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对相关费用计算不精确,经重新计算判决郭某赔偿航空公司违约金39.2万元和培训费用140.7万元,双方劳动合同解除。(记者王智宇祝玲谢飞君 邬思蓓)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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