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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中行案关键节点:高山遭内部调查后获奖汽车
2007年08月29日 04:30新京报投票数: 顶一下  【

背景

2005年1月4日,东北高速(600003)财务人员陪同吉林高法执行人员来中行黑龙江省分行河松街支行扣划1.5亿元执行款时发现,东北高速的2.93亿元存款消失,由此引爆“中行高山案”。

警方最后的调查显示,河松街支行行长高山以及该案幕后操纵者李东哲,均于2004年12月31日离开中国逃亡加拿大。

东北高速丢款额在丢款储户中位居第一。该公司董事长张晓光不久被捕。在审判过程中,披露出其涉嫌接受李东哲700万的贿赂。检方指控张晓光因此应为东北高速丢款负有责任。

中行高山案,绝非储户丢失存款那么简单。

8月9日下午,加拿大移民暨难民局法庭第二次拒绝中行高山案幕后主使者李东哲及其兄弟李东虎二人的保释申请。

而该案的另一核心人物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已经经过加拿大司法机关六次庭审,其是否将被遣返回国,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在记者近日获得的司法资料中,有两个关键节点不容忽视:2002年,高山曾遭内部调查,结果却是由于其负责的分理处存款额巨大又无违规,被评为“先进工作者”,获奖一辆POLO车。其次,东北高速等企业2004年遭遇无法划款,质疑存款安全性,却因种种原因“隐忍”不报。

利用“上门服务”蒙骗

“高山一再叮嘱我,送这些票据,不要让外面的人尤其是银行内部的人知道。”这是高山司机刘静向警方供述的一段话。

但他没想到的是,自己递送的票据成为中行高山案中近10亿资金被盗取的关键因素。

刘静是高山之友,二人在1992年相识。初识后除了偶尔吃饭、喝酒外无太多交往。

1999年,失业的刘静找到时任中行黑龙江分行新兴分理处负责人的高山安排工作。

第一次,高山并未理睬。第二次登门时,“我干脆到你这里吧。”刘静说“高山说行吧,你来给我开车。”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的三个时间点。

第一个时间点是1997年,高山结识了李东哲。李东哲时常请高山吃吃饭,或者送高山手机、衣服之类的东西。

第二个时间点是1998年下半年开始,每当李东哲需要资金,高山就从客户资金挪用,当时数额为每笔10万、20万。而李东哲则开始直接给高山现金花销。

第三个时间点是,李东哲熟识的张晓光于1998年10月赴东北高速主持工作,掌控公司资金。

有迹象显示,动辄几十万的资金挪用,满足不了李东哲的企业扩张欲求。(详见本报8月8日《揭秘中行高山案幕后黑手》)他们已经开始密谋大规模动用银行资金,而在整个计划中,负责传递票据的角色显然不可或缺。

刘静的主动上门,恰好填补了这一空缺。

事实上,刘静并未被高山聘为银行工作人员,而是作为高山的私人司机———高山除了给刘静每年1万左右的工资,每月还给1000多元零花钱。

而刘静除了接送高山上下班,另一个任务则是扮演银行工作人员的角色提供“上门服务”,向在新兴分理处开设账户的一些企业取、送票据。

具体做法其实很简单———刘静供述,每次和银行客户接触前,高山会提前打电话告知客户“我派我们同事刘静去办理”。而刘静到达客户单位后则自称“新兴分理处的工作人员”。如此,企业自然接受了刘静。

事实上,商业银行提供“上门服务”是提高服务层次的一种手段,但各银行均对此有严格规定,例如高山所在的中国银行就设有针对“上门服务”的内部规章,其中包括上门服务时必须同时有两名信贷人员前往,上门服务人员在收取现金、支票后必须马上返回银行,中途不得再办理其他业务等。

高山操纵下的“上门服务”显然违背了上述要求。

事实上,企业从开设账户到最终取款,均被高山隔离于银行正常业务流程之外。

记者获得的司法机关资料显示,李东哲拉拢来的大额存款企业,均被告知其与分理处负责人高山直接联系。李也会提前告知高山这些企业的名称以及何时登门开户。这些企业工作人员一到办公室,高山就以朋友交办的“黄金客户”要特别办理为名,由自己单独收取企业的工商资料复印件、财务公章、法人名章等等材料为企业代办开户。

为了以防万一,高山会将李东哲介绍的客户名单告知分理处窗口人员,即便企业人员进入窗口,也多被以“主任亲自负责的黄金客户”为由,要求其去高山办公室办理。

东北高速财务人员向警方介绍,该公司就曾有到窗口办理被回绝的经历。

因此企业办理转款等业务时均单独联系高山,高山再派刘静上门取、送票据。

而这些票据上的数字有许多纯属伪造,资金多被高山转出,交由李东哲使用。案发后的情况显示,仅丢款企业之一的黑龙江社保局,其持有的18张面额1000万元的河松街中行的票据均系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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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曾遭内部调查

不是所有企业都容易被其蒙混过关。曾任东北高速投资部经理的李百川就发现蹊跷。

李百川与张晓光是大学同学,2002年他被聘为东北高速投资部经理。2002年7月,张晓光向李百川表示,李东哲找自己帮忙拉存款,但东北高速做了很多投资,暂时无多少剩余资金,让李百川自己的企业在新兴分理处开户存款。

李百川随后联系李东哲,被告知去找新兴分理处的高山行长办理。“可我到地方才知道高山当时只是一个分理处的主任,而那个分理处的办公地点,又偏僻又没有几个人,看上去很不正规。”李百川后来向警方回忆。

但由于是张晓光吩咐,李百川还是在高山的操办下,在新兴分理处开户并先后办理了共计4000万元定期存款。

“正常的银行业务应该到银行柜台办理,可是我们多次业务,高山都以我们是黄金客户和领导交办为由,将手续亲自或者由他的司机给我们送来,每次都很神秘的样子,一再告知我们,我们的业务一定要亲自找他。”李百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中叙述。

2002年10月中旬,李百川致电李东哲表示,自己企业年底需要资金,可以将4000元定期存款办理抵押贷款,这样既解决资金需求,又可以维持在新兴分理处的存款。但李东哲坚决不同意,表示中行的存单中行是不同意抵押的。

这样的做法进一步增加了李百川的疑虑。

李百川于是辗转找到同样在中行工作的朋友查账,结果发现,账上并非李百川所说的钱数,亦没有4000万定期存款。

“我的头一下大了。”焦急的李百川马上致电李东哲,后者最初称不可能没钱,钱一定在银行,后来又让李百川等电话。估计半个小时后,李东哲回电称没钱是对的,这属于一种银行内部业务,外人不明白———高山所在分理处接收到定期存款后会“上存”,因此账上没有反映。

正在李百川半信半疑之际,次日,李东哲打电话痛斥其背后捅刀。称就在李百川查账当天,中行黑龙江省分行保卫处把高山“抓了起来”,“扣了整整一天,在新兴分理处查了一天的账。”

后来李百川又从中行内部证实了李东哲所说的上述情况,并得知自己的查账举动引起中行内部某位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的警觉,当日向省行报告这一异常情况,由此高山被扣,但最后未发现问题,高山次日恢复正常工作。

目前无法获知高山当年以怎样的手法或关系瞒天过海。但对于高山而言,2002年的这次内部调查是一次“因祸得福”———由于其负责的分理处存款额巨大又无违规,高山后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据《财经》报道,正是在2002年,道里支行还奖励给高山一辆polo轿车,但他让给了分理处同事使用。

而正是这次调查结果,打消了此前外界的一些疑虑,也成了李东哲对外吹嘘的资本。越来越多的资金被揽到新兴分理处。

东北高速“隐忍”不报

高山逃脱了2002年的调查让人叹息,2004年东北高速的“隐忍”更是让人扼腕。

司法材料显示,早在2004年,东北高速就已两次发现了在河松街存款的重大异常却并未报告。

第一次是在当年9月8日,东北高速在交通银行长江路支行一笔贷款到期,需要从河松街支行调款还贷。9月上旬,东北高速出纳员朱某某于是办理了电汇,拟将河松街支行的1.5亿元汇回长春还贷,高山出具了电汇回执。

但朱某某回到长春等了3天,资金依然未收到。据东北高速公司财务负责人张某向司法机关描述,高山当时称“头寸”不足拒付。

张某随后派朱某某到哈尔滨多次划款未果。到了9月下旬,干脆给朱某某“下死命令”:“让他住到哈尔滨,坐在银行,划不回款不准回来”。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如此严重的情况,东北高速却始终没有向高山的上级领导或新兴分理处的上级机构反映。

而正是在2004年9月,新兴分理处升格为河松街支行,高山荣升支行行长。

随后的一个插曲是,9月26日,在资金仍未到位的情况下,当晚5时许,张某与交行长江路支行某领导一起亲赴哈尔滨办理划款事宜。在行驶至德惠路段时,张某接到董事长张晓光的电话,语气非常严厉,要求其“立即”返回长春。

因为张某搭乘的是交行的公车,多有不便,只好先硬着头皮赶到哈尔滨,但刚一下车,在当地等候的朱某某再次转达了张晓光的命令:“明日上班时,必须到公司开会”。于是张某对交行领导称携带印鉴同志已回长春,无法办理,须于次日早5时,与朱某某从哈尔滨赶回长春,交行人员无奈只好一同返回。

9月28日,意识到情况不妙的交行长春分行随即向吉林省高院起诉,要求东北高速偿还到期未还的5678万元。并提出“为保证贷款安全”,要求未到期的1.5亿贷款也一并提前偿还。同时,省高法查封了东北高速在河松支行的两个账户中的2.12亿元。此举成为中行高山案的导火索。

第二次是在10月。10月19日,朱某某再次从高山处办理了一笔1亿元的电汇,但情况仍然是拿到回执却收不到钱款。高山给朱某某的说法是“上级领导不让汇”。

然而在此情况下,东北高速仍未报案。有关人员后来向司法机关解释,曾电话请示过东北高速董事长张晓光、总经理陈耀忠,但二人均未明确表态。

“即使一个普通人遇到银行不给钱也会投诉,但东北高速根本没有做出一个储户的正常反应。”一位接近司法机关的人士说。

两子公司成倒账工具?

除了对存款异常隐瞒不报,东北高速的一些子公司在丢款案中扮演的角色令人生疑。

其中之一是前述“东高投资”公司。东高投资系东北高速与黑龙江世纪绿洲房地产开发公司合资成立,黑龙江世纪绿洲房地产公司则是李东哲控制的一家企业。东北高速投资2700万元,占股90%。2002年10月,东北高速在新兴分理处开设了的账户并汇入1亿元。

但李百川向警方承认,2003年1月,他用东高投资营业执照的复印、私刻该公司公章、财务章以及张晓光的名章,在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开发区支行又开设了该公司另一个账户,并先后多次转入、转出资金。

警方为此追问李百川为何用该公司“在多家银行建账户、多次反复转账”?他的回答是帮助银行朋友拉存款。

但接近警方的人士则表示:“我们几乎可以断定,这是为了帮助高山挪用储户资金倒账。”

另外一个是“东绥公司”(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2001 年12月由东北高速投资62,429 万元与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合资组建的公司。

东北高速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45.14%,并非控股股东。但东北高速却以“东绥公司筹建处”名义设立账户。

内部资料显示,2001年5月,东绥公司在新兴分理处开户并存入2.96亿资金;同年6月,东绥公司又在新兴分理处开设另一账户,存入3000万资金。高山曾为此签字盖章,为东北高速出具询证函。

但矛盾的是,东北高速高层人士透露,后来东北高速与作为东绥公司真正控股股东的黑龙江高速因东绥公路发生纠纷对簿公堂时,黑龙江高速对东绥公司筹建处这一机构以及在银行开户事宜均一无所知。

更值得注意的细节是,与东高投资在新兴分理处与光大银行一样,东绥公司也在光大银行开户,具体是黑龙江分行道外支行。

东北高速高层人士透露,这一开户事宜董事会并不知晓,为张晓光等人私自设立。该账户曾在东北高速炒期货案中成为关键资金流通渠道,大量资金频繁进出东绥公司账户。(详见本报2007年1月23日《东北高速7亿巨资炒期货始末》)熟悉案情的人士怀疑,该公司账户同样是中行高山案的倒账工具之一。

熟悉东北高速财务的内部人士坦言:“东北高速在黑龙江的账户的太多了,到现在也没有几个人说得清。”

其中一些账户是否是为了协助高山、李东哲转移资金“倒账”所设?目前未有定论。

此外,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对于资金票据中的印鉴真伪问题仍有微妙的争论。

2007年1月,看守所中的东北高速原董事长张晓光曾向前来调查的警员指证,高山案中东北高速数张支款单据上的企业印鉴属于伪造,高山借此将资金盗走。

但熟悉该案件的人士介绍,企业预留印鉴一式两份,应为企业保留一份,在银行存档一份。东北高速虽称高山案中印鉴系伪造,但自始至终却无法出示自己保留的那份印鉴做对比。

“目前,这成为了案件的焦点。”他说。 本报记者 高泽阳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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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案:中行该赔多少?

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东北高速丢款案件的背后,实质上是一起“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

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这种案件包括三个主体:出资人、银行一类的金融机构、用资人。出资人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给用资人使用,由银行向出资人出具存单等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属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

需要说明的是,此种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为非法借贷,各方均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但银行人士透露,此种借贷在银行系统并不少见:银行内部有一种叫“飞单”或“跳票”的融资手段,即用高息揽存的方法,把一家企业的大额资金套进指定银行,然后通过各种手段把固定期限的存款划转到另一家企业的账户上使用,一年后结算时再把本金连同利息“回笼”,从而完成一次交易。

银行人士介绍,在这种借贷方式中,出资方有时会被承诺高达20%的利息。

而反观中行高山案中,接近李东哲的人士曾向警方供述,李请求张晓光向新兴分理处存款时,曾许诺给其个人15%的回报。

而张晓光则向警方供述,李东哲在给其700万贿款的说法是,感谢张晓光让东北高速在新兴分理处开户,他才能获得资金使用。

那么依稀显现出的一个三角关系是:张晓光主管下的东北高速扮演的是出资人的角色;李东哲是用资人的角色;高山负责的新兴分理处则是金融机构的角色。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各种角色均已具备。

而该种借贷包括四种,其中一种就是,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进账单、对账单等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再指定金融机构把资金转给用资人。中行高山案具有该类型的诸多特征。

按照1997年《最高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这种类型的借贷出现纠纷,应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金融机构因帮助违法放贷的过错,对用资人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40%。

如果这样算来,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况是,中行对东北高速2.9亿丢款最多只承担40%,即1.16亿的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高泽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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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周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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