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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有差异 交通事故赔偿该不该“同命同价”
2006年12月07日 10:24投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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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贵州省思南县文家店镇五星村的农民陈文强,则以自己的亲身经历,痛斥“同命不同价”的荒谬——一年前,他所乘坐的客车发生车祸,致残9级,获赔偿6886元,而与他坐在同一排座位、和他在同一个地方生活、伤残同为9级的前粮管所干部则获赔29288元。
而反对者在承认新规定“彰显了保护人权、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有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对这一规定在目前的可行性提出质疑。他们认为目前时机仍不成熟,建议待上位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后再作修改。
贵州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崔凤芹指出,新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冲突。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条例同时存在、效力相等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出现公安机关调解和法院审判之间,一、二审法院之间,以及同一辖区不同法院之间适用标准不一的情形,反而造成“同命不同价”、“同案不同判”。
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林普最后表示,听证会结束后将对各方意见进行整理、研究后提出听证报告,并提交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参考。(唐勇林)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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