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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政策“糊涂账”
问题在于,沾益县政府的87号文件中,只是给出了笼统的“土地补偿标准”,并未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份额,亦未明确指出该补偿标准所包含的两项款项。如何确定现有征地补偿费中两款项的比例令人生疑。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此的规定为: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但在问及白水镇被征耕地的“前三年平均产值”时,镇政府先是称“数据不在镇上”,既而称“具体标准由各村委会自己把握”,始终未能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
事实上,在征地涉及的白水镇9个自然村中,有5个村子在发放补偿款时标准不同,另有4个自然村至今没有发放一分补偿款。
沾益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李顺德表示,由于历时已久,干部调整较多,无法找到能完整解释当年87号文件的人,他自己同样无法解释这个标准的来历和具体分配额度。
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征用耕地,必须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安置公告,明确公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的标准。
尤其令施章文和村民们感到不公的是,紧临的富源县同因“曲胜线”被征地,但那里的农民按标准拿到了每亩旱地9600元的补偿款。
富源县中安镇腰站村民委员会史主任告诉记者,当年的征地标准是各县在一起统一制订的,他看过的富源县1999年96号文件和沾益县87号文件“基本上一样”,这笔钱早在2005年就已经全部到了农民手中。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对此,白水镇有关领导承认,补偿款是在2003、2004及2005年分批到达镇上的。至于为什么到2006年7月才发下去,镇领导避而不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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