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时:中国宪政:曲折而凄惨的开篇
2009年11月26日 12:09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共有评论0

(二)清政府对宪政的理解和路径选择

尽管付出如此巨大的代价,大清帝国的高层还是没有学到足够的东西。简短宣布预备立宪的上谕,明确说明他们所理解的宪政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这个结论与西方传教士在中国播下的宪政种子相距甚远。与其说这是宪政,毋宁说这不过是开明专制的外衣。

于是,当时的革命党人便斥之为“假立宪”;并且不惜破坏有关的活动。

1905年9月24日,清政府派出载泽、徐世昌等五位大臣出国考察政治,火车正要启动,革命党人吴樾引爆炸弹,在轰然巨响中,死伤十余人,送行的各界人士纷纷逃命。这次考察被迫推迟。

这些激进分子不分青红皂白的破坏活动,日后还在延续,而且对其他反对专制的党派非常不宽容。1907年梁启超、马相伯等立宪派在东京成立以实行宪政为宗旨的政党——政闻社,10月17日举行成立大会。同盟会会员张继等十多人人竟然冲进会场,厉声咒骂,大打出手,并用草鞋击中梁启超的面颊;直至日本警察出面,才将这些暴徒逐出会场。

平心静气地说,用一个假字全盘否定清政府的立宪,未免过于简单。

清政府1901年4月21日下令设立“督办政务处”,1905年11月又在其下设立考察政治馆,并于1907年改为宪政编查馆,确实为筹划政治体制改革、预备立宪做了许多切实的工作。

(1)清政府认为教育是宪政的基础。义和团之灾结束,立即推动各地创办新式学堂。1905年9月又采纳袁世凯、张之洞、端方等督抚的建议,从下一年开始废除科举,把新式教育确立为培养人才的主要渠道。废除实行了一千三百多年的科举,意味着中国青少年的知识谱系从四书五经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为接受现代学术文化奠立了基础。

(2)毅然制定《新刑律》、《新民律》和《民事刑事诉讼法》,以西方的大陆法系取代实行了二千年的中华法系;同时推行司法体制改革,接受司法独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建立法治国家的观念。尽管要把这些原则和观念真正变为日常运行机制还很艰巨,毕竟以此为制度变革的目的,无疑与废除科举一样,是震古烁今的改革。作为预备立宪的重要措施,这些成果一直被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历届政府沿用或承认。

(3)清政府根据各国经验认识到,推行地方自治是预备立宪非常重要的一环。1905年8月朝廷接纳刑部侍郎沈家本等人的奏请,下令奉天和直隶试办地方自治;总结经验后,又于1909、1910接连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和《京师地方自治章程》、《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府厅州县议事会议员选举章程》。这些章程规定各地分设选举产生的议事会和董事会,实行民主自治。

辛亥革命前,很多省区省级以下(不包括省)的地方民主自治机构已经成立过半,有些省(如浙江)的城镇乡议事会成立已超过90%!加上法律和司法体制改革,三权分立的雏形在各地显现。

清帝国的政权一直以来都是到县或相当于县的机构(如直属厅)为止,县以下没有政府官员。以三权分立的自治体为社会的基层,这是一个非常有远见的选择。对一个古老的宗法专制帝国说来,不能不承认这是翻天复地的变化。

(4)改革官制,向现代行政体制转变,也是预备立宪的重要一步。中国传统的六部制被内阁制取代,尽管出现了“皇族内阁”的逆流,但制度框架已经确立。

(5)影响十分深远的是清政府全面启动了全国性的宪政研究和宪政教育。地方自治局、自治研究所、自治讲习所等官方机构遍布全国,培训了一大批推行民主选举的骨干。派出官员和士绅到西方和日本考察宪政、地方自治蔚然成风。官方大量收集、翻译和出版了各国实行宪政的资料和书籍,并且宽宏大度允许报刊宣扬宪政,讨论预备立宪中遇到的各项问题。总的说来,当时出现的全国性的民主宪政教育的热潮,主要是立宪派的功劳,但很大程度上是官方支持和参与的。

(6)1909年9月各省谘议局陆续成立;第二年9月“豫立上下议院基础”的全国资政院也成立了。尽管清政府把他们规定为谘询性的机构,但议员们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上报刊跟踪报道,引起各方强烈关注,中央和地方议会雏形已经浮现。

百年回首,这些行动岂能以一个假字了得?从路径选择的角度看,其中不乏值得认真研究可供后人吸取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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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伟时   编辑: 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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