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作者博客)
中美煤矿工人的命价
——兼论人本位的计算逻辑
一、引子
2006年5月2日,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县的一处煤矿发生瓦斯爆炸,15名矿工遇难。6月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因死亡赔偿标准引起的冲突。
报道说:“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做了相应处理。然而,给死难者的赔偿却引起了争议:所有遇难矿工家属拿到了一人5000元再加500斤粮食!而根据贵州省政府2005年第309号文件和毕节地区[2005]70号文件规定,煤矿井下矿难死亡事故一次性经济赔偿每人应该不低于20万元。”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专员黄家培的解释是:“发生这起特大事故的是非法采煤窝点,对于这种原本就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采煤窝点,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他表示,考虑到受难家属的实际困难,会严究矿主的刑事责任连带民事责任,政府主张通过法律途径,对矿难家属进行补偿。然而,(矿主)蔡国燕的可查账户上的存款却是零。”
黄专员并未置疑20万元的赔偿标准,但提出了这20万元由谁赔、赔不起又怎么办的问题。这是个真切的问题。奈何一位当地领导在记者追问下多了一句嘴,他说:毕节经济比较落后,威宁更是国家级贫困县,如果按照国家规定赔偿20万元,不但当地财政难以运转,而且,如果执行这样的规定,对于家庭年收入只有四五千块钱的农民来说,可能会引发更多的意想不到的事故。
这是什么意思?
“‘你的意思是不是说,担心矿工为了这20万元赔偿款会去主动送死?’和记者一起到现场的安全生产万里行副总指挥、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张成富进一步逼问。‘我在这里拍40万,有谁愿意死!’张成富拍案而起。”
这个场景在各种媒体上广为流传,并引起了各种评论。评论难免涉及到矿工的命价。在这段报道里,我们已经看到三个价:5000元+500斤粮食、20万元、还有张部长赌气拍出的40万。
2004年之前,全国各地流行的赔偿额在2—5万元左右。中央政府认为这个数额低了,2004年年初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要求加大赔偿力度。当年年底,山西省规定:“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许多省份随后跟进。2005年4月25日,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举办的记者招待会上,记者问李毅中局长,20万元会不会成为以后统一的赔偿标准?李毅中表示,许多省份已经制订了赔偿标准,按照当地的平均工资,定为11年至15年,大体不低于20万元,他赞成这种做法。[注1]
我们不妨把上述几种价格看作死者亲属与老板或政府互动的结果。老板希望赔得越少越好,死者亲属希望越多越好。在讨价还价过程中,最在乎自己生命的死者已经不能发言,更无所谓选择自由,死者亲属的谈判地位很弱,于是政府出面帮了弱者一把。撇开各种老板价和官价不谈,真正的交易者,那些采煤工人,他们对自己的生命如何估价?假如他们活着,拥有进退选择的权利,20万或40万足以让他们送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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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思
编辑:
王钻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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