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关于毛泽东时代撤侨三则谣言

网友评论()2014.05.21 总第17期 作者:兰台

引言:前日兰台在凤凰网历史频道刊发了《毛泽东时代如何应对海外排华事件?》一文,在互联网上引起了广泛争议,我浏览了凤凰网与凤凰网历史频道新浪官方微博的网友留言,发言很多网友对毛泽东时代关于撤侨的问题认识上错误很多,为正本清源,兰台特以答网友问的形式澄清在撤侨问题上最著名的三则谣言。 

(图为:1956年印尼华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7周年,图片来源:资料图)

网友疑问一:华侨是中国人吗?中国又不承认双重国籍,印尼华人又没有中国国籍,当时我们讲究“不干涉他国内政”,所以当时中国政府也没有办法。

答:现在的印尼华人并非中国人。但上世纪5、60年代的印尼华侨情况并不相同。

荷兰统治印尼时期实行的是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被动制”原则的国籍法,依照规定凡在印尼出生的华侨都是荷兰国籍。而根据1909 年颁布的《大清国籍条例》、北京政府1912 年的《中华民国国籍法》和南京国民政府1929 年修订实施的《国籍法》均以血统主义为原则,凡在海外出生的中国人都具有中国国籍。因此,在印尼的数百万华侨同时具有荷兰和中国“双重国籍”。

1949 年(至1954 年)新中国成立后基本上继承了已往中国政府在华侨国籍上的立场,也承认华侨的双重国籍。

1950年8月15日统一的印尼共和国成立的当天颁布的国籍法,亦重申“被动制”国籍法的合法性,它还规定,凡办理脱籍(即选择中国籍)者必须具备足够的证件。

据印尼外侨事务局的统计,1954年印尼有华侨300万,自实施上述国籍法以来,因“被动制”入印尼籍者约占总数的30%,即90万人,而拒绝入印尼籍者占70%,即210万人保留中国籍。①

1955年4月,经过一年多谈判周恩来总理与印尼外交部长苏纳约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在条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双方同意凡属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的人都应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中选择一种国籍。具有上述两种国籍的已经结婚的妇女也应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在两种国籍中选择一种国籍。”

由此,中国政府正式宣布放弃印尼华侨的“双重国籍”身份。

1960 年1 月中国、印尼双方互换批准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正式生效。而这对于上百万的普通印尼华侨而言,则是去与留、做中国人还是成为印尼人的抉择。

但印尼政府的本意并非为华侨打开入籍大门。印尼外长苏纳约说,“政府无意使这个条约提供机会给外侨成为印尼籍民”,印尼政府在华侨入籍问题上设置种种障碍,在1958年7月颁布的第62号法令《关于印尼共和国国籍》,其入籍条件相当苛刻,规定必须在印尼连续居住十年、会讲印尼话、熟悉印尼语文、历史、地理以及具备证明身份的各种证件等,实际上拒大多数华侨于入籍大门之外。尽管印尼的土生华人占70%以上, 但据印尼移民厅公布的资料,1965年“930”事件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华侨有1,134,420人,“无国籍者”1252人。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上世纪5、60年代印尼华侨问题并非如一些人以为的是“印尼华人又没有中国国籍”这么简单,这里面包括了百万持有中国国籍的华侨,还有百万计因为1954年中国不再承认双重国籍而被迫入籍印尼的原中国籍华侨,这不是简单的“他国内政”。

网友疑问二:谁说当时政府没有做为的?我们也派船去撤侨了的。印尼1965年“930”排华骚乱后我们撤回了10万华侨。

答:这个说法是受到某些不负责任说法的混淆。中国大规模从印尼撤侨有两次。一次是1960年至1961年,所谓“撤回10万华侨”是指这一次。另一次是1966-1967年。在1965年930事件引发屠华惨案后。1966年底起至1967年,中国从印尼撤出华侨4000多人。说1965年930后中国撤回华侨10万,是用第一次的数字嫁接到第二次的事件上。

下面兰台君分别谈谈这两次撤侨。

1960年的撤侨缘起于1959年苏加诺加紧推进有损华侨利益的名为“扫除殖民经济残余”的经济政策。

1959 年4 印度尼西亚商业部公布《统制物资输入条例》;一个月后,又公布《撤销县以下收购商店营业准字决定书》。6月,印度尼西亚颁布了《总统第10 号令》,禁止县以下外侨从事商业零售,以扫除殖民经济残余的姿态,掀起了一波大规模的排外运动。

法令一出,各地政府遂禁止华侨从事商业零售业,对丧失生计的华侨采取强迫迁移的手段,造成大批华侨流离失所。

在当时中国驻印尼大使馆发回的情况汇报中有如下记载:

“据一般估计,全印度尼西亚县以下华商约十万户,其中70% 多属于被取缔的范围,即约共五十万人左右,于三个月后现有财产将失去保证,还将失去谋生场所,被逼陆续流入城市。其中,除少数较殷实外,大部(分)是小商和职工,一旦逼迁,损失不资,生活极成问题,估计情况会较严重。”

此后,印度尼西亚多地发生了武力逼迫华侨动迁事件。为此,中国向印度尼西亚发出照会表示抗议。

1959年12月9日,陈毅外长向以你提出解决问题的三点提议:1)两国立即交换关于双重国籍条约的批准;2)希望印尼政府按照双重国籍条约的有关规定和两国外长联合公报切实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30对于那些流离失所、无法谋生或不愿继续留居的华侨,中国政府将根据他们的愿望让他们回国参加建设,希望印尼政府分期分批遣送他们回国。

陈毅在接见印尼驻华大使时,还对此作了解释:“帝国主义利用华侨问题造谣,说华侨在亚非国家是“第五纵队”。好!我将“第五纵队”撤回来,所谓“亚非友好”的障碍就不存在了。我们主动扫除障碍。”

1960年2月29日,第一批中国撤侨轮船抵达广州。到1960年底,撤回华侨94000余人,第二年,又有万余华侨撤退回国。这就是60年代撤回10万华侨的由来。

为了维护与印尼的友好关系。1960年3月27日,中国与印尼两国政府在雅加达签订议定书,将1958年印尼地方叛乱期间中国政府所提供的两千万美元武器装备改为无偿援助。在印尼政府态度转变、着手改善同中国的关系后,中方又答应给予印方三千万美元贷款,并援助印尼建设纺织厂和训练纺织技术人员。陈毅在与印尼驻华大使、印尼记者谈到援助问题时强调,因为印尼逼迁,使华侨流离失所,中国政府有“为难之处”。“你们逼迁,我们提供援助,这就使我们自己处于难堪的地位,好像我们是在帮助别人排华。对全世界一千三百万华侨我们如何向他们交待?”

在撤侨方面,一方面随着中国印尼关系去向缓和,另一方面因为撤侨消耗自己确实太大(截至1960年秋,已有6万多华侨归国,中国用于接侨的费用累计超过四千万美元。见中国驻印尼使领馆从1960年8月左右开始贯彻“少撤多留”的方针,大幅缩小撤侨的范围。

此次排华浪潮中大量的受害华侨强烈要求回国。据外交部档案记载,截至1960年9月底不完全统计,印尼各地登记要求回国的贫、难侨尚有282931人,其中已经办好离境手续,经劝说但仍坚持回国(多数人房屋财产已经卖掉)的有89421人;已在各地集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居留下去,急待回国的(不少人已集中4个月以上)有24161人。很多华侨在4月、5月的回国高潮中把店面、住屋和土地都卖掉,财产也已处理。几个月来等不到船,坐吃山空;到9月已经无能力再用比卖出时高三、四倍的价钱买回。有的生活已陷入极端困难,不得不依靠侨团救济。因此驻印尼使领馆在执行“少撤多留”政策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华侨群众的抵触情绪。有侨民不顾领馆指示擅自集中,“有的威胁要集体跳海”,“有的要拿木棒见领事”,雅加达还有人“装疯(一说真疯)赖在领馆不走”,甚至还有“人吃人”的谣言在雅加达传播。

在印尼调整华侨政策后,仍然有众多华侨急欲回国、坚持回国。据《中国驻印尼大使馆两个月来贯彻少撤多留”方针的情况简报,1960年10月18日》记载:“通过骨干侨领说服教育,深入地做调查研究,积极为华侨谋生找出路,把矛盾引向印尼政府方面”。在与印尼地方军政当局交涉过程中,中方外交人员争取与较开明的官员友好合作,避免开大会或在群众场合讲演,对侨团工作采取分散个别布置。到1960年10月末,“经过两个多月来各使领馆反复、不断的思想教育,各地难侨不再集中,侨团租约的11艘撤侨商船被退掉、各地贫、难侨重新设法安置谋生,华侨急欲回国的情绪逐渐扭转。”

在撤回10万余华侨的同时,根据“少撤多留”原则,更多强烈要求回国的华侨经过教育规劝后重新留在了印尼。

这就是1960年撤侨的来龙去脉。这和1965年930事件本是两件事。

而1965年930事件及引发的屠华惨案后,1965年底到次年中期,中国外交部和中国驻印尼大使馆先后十余次照会印尼政府,抗议排华暴行,并表示中国政府愿意派船接回难侨。1966-67年,约有4000多名印尼难侨回国。

1965年已经在外交部亚洲司工作并主管印尼事务的刘一斌老先生的记叙“为护侨, 我国政府除进行交涉、抗议和揭露外, 1966 9 月开始派船去印尼接回苏门答腊北部部分受难华侨。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情况和条件, 还是采取了多宣传少接回的做法。”从此次撤侨接回的人数看确实能与刘先生的记载吻合。

网友疑问三:当时大部分华侨都倾向于国民党,凭什么出事就找大陆?

答:这个说法又属于谣言。1950年印尼率先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而台湾国民党政府直到1967年以前,在印尼没有外交代表机构。

1958年,台湾蒋政府卷入美国策划的试图推翻印尼政府的叛乱活动,为反叛者提供后勤物资,在反叛被镇压后,印尼政府对国内亲国民党的华侨势力进行了大规模整肃。抓捕亲国民党华侨的代表人物,封闭国民党在印尼党部,关闭亲国民党的华侨学校,关闭亲国民党华侨社团,对请国民党的华侨实行人身控制,没收他们的企业和资产……

这一系列猛烈的打击措施使印尼国内亲国民党的华侨势力急剧衰亡。

1955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在1960年生效后,根据该条约,华侨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尼之间进行选择,“中华民国”国籍则不在考虑之内。那些不愿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又未取得印尼国籍的亲国民党华侨,遂变成“无国籍者”。

而上面我们给出过数据,1965930事件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华侨有1,134,420,“无国籍者”1252人。1134420:1252,这就是当时华侨中亲大陆和亲台华侨的比例。那些无端指责排华事件时印尼华侨大部分亲国民党的“说法”更属无中生有。

注释:

①③《二次大战后印尼华侨政治认同的变化及其影响》温广益 《八桂侨史》1992年第1期。

《新中国政府对海外华侨政策的变化(1949一1965年)—新中国政府侨务政策研究之一》庄国土,《南洋问题研究》1992年第2期。

《新中国首次大规模海外撤侨始末》,文林,《档案春秋》2012年第5期。

《陈毅外长写信给印度尼西亚苏班德里约外长严重抗议大规模的反华排华活动提出三点建议全面解决华侨问题》,《人民日报》1959年12月12日。

《陈毅接见驻华大使苏加佐·维约普拉诺托谈话记录,1959年12月9日》,外交部档案馆,105-00386-03

《陈毅接见印尼安塔拉通讯社记者苏伟多谈话记录》,1960年12月28日,外交部档案馆,105-00416-06

《耿飚接见印尼驻华大使馆临时代办苏雷曼谈话记录》,1960年11月29日,外交部档案馆,105-00703-01

见中国驻印尼大使馆两个月来贯彻“少撤多留”方针的情况简报,1960年10月18日,外交部档案馆,105-00708-02

《党史纵横》2006年第1期,刘一斌《“文革”期间中国和印尼断交始末》。

《1958 ~1959 年间印尼保守华人群体衰亡的背景和缘由》,许振政,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五十年代台湾当局在印尼的侨务活动》,窦文金,《八桂侨史》1996年第1期

兰台

凤凰历史特约记录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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