饥荒时代的“粮食增量法”:用 1斤米蒸出5斤饭
2009年12月28日 10:56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共有评论0

图为曾经的公共食堂

文章摘自《公共食堂始末》作者:罗平汉 出版社:广西人民出版社

面对严重的粮食危机,为了办好公共食堂,保障人民的最低生活,渡过难关,各级组织想了不少办法。1960年5月15日,中共中央发出在农村中开展“三反”运动的指示,决定在农村基层干部中进行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教育活动,要求全国各级组织和全体干部接到这个通知后,立即贯彻执行四项规定,其中第一条就是:“从中央委员起,凡到农村人民公社去检查工作、了解情况的各级干部,和参加现场会议的人员,必须一律到公共食堂同群众一起吃饭。”

同一天,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劳动力安排的指示,重申了劳逸结合的方针,要求在农村实行平时工作8小时、学习2小时制度,农忙时即使延长工作时间,也必须保证睡眠8小时,吃饭休息4小时,不能少于这个时间。提出各地要将休息时间也和劳动时间一样,作为任务来遵守,不得违犯,违犯者必须受到批评直至处分。也就在这一天,中共中央还发出了关于做好粮食分配工作的指示,要求各级党委一年抓三次农村生活的安排,即夏收、秋收时各抓一次,青黄不接以前抓一次,一点不能疏忽大意。安排粮食还必须与办好公共食堂结合起来,帮助食堂种菜、养猪、做酱、做醋、腌咸菜、晒干菜等,使食堂能解决油盐菜柴的供给。在一天之中发出三个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文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不多见的。

8月10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全党动手,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的指示》,提出要积极办好公共食堂,坚持计划用粮,反对秋收到手多吃多用,反对浪费;继续实行口粮以人定量、指标到户、粮食到堂、凭票吃饭、节约归己的制度,奖励社员节约粮食,还要求食堂种菜、养猪等等。

针对农作物大面积受灾、减产严重的情况,中共中央于9月7日决定压低农村和城市的口粮标准,要求淮河以南直至珠江流域的地区,维持平均每人全年原粮 360斤,遭灾的地方应更低些。在丰收的地方,在完成原定外调任务和支援灾区而增加的粮食外调任务后,还有余粮,口粮标准可以提高到380斤,但最多不能超过400斤。淮河以北的农村口粮标准,应压低到每人每年原粮300斤左右,在东北等一些高寒地区可以适当高一点,而各省的重灾区,则应压到平均300斤以下。中共中央还指示各地结合农村“三反”,杜绝社队干部和他们的家属亲戚营私舞弊,多吃偷吃粮食,切实保证农村每一个人都能吃到他们应得的一份口粮,取消社队干部小灶,干部均在公共食堂入伙。

1960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转发了全国财贸书记会议《关于坚决做好秋冬粮食工作的讨论纪要》,这个纪要将中共中央有关安排好人民生活、办好公共食堂的指示,总结为“低标准”、“瓜菜代”、办食堂、管粮食、劳逸结合五条方针,要求将“低标准”与“瓜菜代”有机结合起来,推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在实行“低标准”的同时,大搞瓜菜和代食品。

从上述一系列的指示中可以看出,中共中央对农村农民生活和办好公共食堂不谓不重视,不谓不关心。但是,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一面搞“低标准”(实际上各地的口粮几乎都低于中共中央规定的标准),一面又要求办好公共食堂,抓好社员生活,本身就是一件难以协调之事。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各地公共食堂几乎同时在“粮食增量法”上做起了文章。

1959年8月18日,河南省鲁山县张官营公社党委给鲁山县委送去一张喜报,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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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平汉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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