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签字生效仪式

中华民国宪法》于1946年12月25日经“制宪国民大会”议决通过,于1947年1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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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除前言外,全文共一百七十五条条文,计分十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