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出一孔的管仲陷阱:解读中国专制历史的钥匙
2010年01月03日 14:41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共有评论0

财产权是宪政的基石、人权的屏障、市场经济的核心,社会繁荣的枢纽,是人类谋求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也是维系人类自由与尊严的根基,政治文明的温床。

人们总是抱怨知识分子缺少风骨,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说的就是中国知识分子千年之病,千年之痛。归根结底,知识分子这一悲剧角色的罪魁祸首就是“利出一孔”的制度安排。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中国知识分子就变成了依附在专制政权之上的“毛”。在一个政府是唯一雇主的社会,一个人一旦被政府机关列入黑名单,就只能毫无反抗地任其处置,因之,在这种社会,所谓士人的独立人格,所谓言论自由,思想自由以及人身自由等等只能是痴人说梦。

尊严与饥饿无法友好相处。社会的铁则是:主宰一个人的薪给,即可主宰其意志。没有独立的经济权利,就没有独立的政治权利。只有有了稳定的经济收入,才能有独立的人格和完整的意志。经济上不独立,靠巴结混饭吃,道德上就很难守节。而个人失去独立之人格,思想听命于他们的核心人物,不问是非,党同伐异,根本无法产生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是一个自然演进的理念。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起初是指那些享有公民权的城邦公民的社会政治生活。到了公元十三、十四世纪,公民社会演变为西欧独立于封建领主体制之外的商业城市文明,意味着不受封建义务和神权的桎梏的世俗的自由空间。到了思想启蒙阶段,公民社会的内涵逐渐趋于丰富,加入了政治民主、权力制衡、社会契约、思想多元等内容,成为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指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领域,公共领域指社会文化生活领域),以一系列独立的民间组织、政党、社团、俱乐部、沙龙、学校、教会、工会、行会、通讯、出版、新闻、慈善机构等作为自身存在形式。公民社会介于公民与国家这两极之间,既是联系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纽带,也构成了对公民个体的保护屏障,同时对政治国家形成了有效的制约。

英美等国成熟的(或者说是相对成熟的)公民社会,是建立在约翰洛克的“社会在国家之上”的理念之上,因而社会力量强于国家力量。个体的公民是现代国家中最小的单元,公民社会则按照非强制、非暴力原则调节公民个体间的关系,自下而上、自小而大地组织形成若干更大的单元,从而具有个体公民所不具备的力量。成熟的公民社会不仅具备若干个组织的有形力量,而且还因为公民个体中对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不受侵犯的信念而拥有无形的力量,并化解掉大量公民个体之间的矛盾,使之难以孕育成只有使用暴力才能解决的问题。可见,一个发育成熟而完善的公民社会,不但可以有效地抵御来自政府权力对公民的侵犯,避免政府“权力无边界”的情形出现;而且也会起到社会稳定的调节器的作用,从而也就使得潜在的极权主义者的回旋余地大为缩小。

中国从来没有形成一个独立于政治国家的公民社会,有的只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典型臣民社会。中国的政治体制是一种缺少变化的,不允许出现内部竞争对手的铁板式的政治结构。政府从不允许独立自治的社会组织机构产生,并逐渐发展出一个稳定的领导层,以及一个能适应现实和吸取经验与历史教训的传统。另外,中国也没有可比之于西方天主教会之类的拥有长达十几世纪的宗教信仰和世俗智慧的宗教组织这样一个具有自我管理能力的组织。

国家作为一个生产安全和秩序等公共产品的完全垄断者,对一切独立于官府的力量采取禁绝策略,拒绝给民众自由、民主和基本人 权。民众缺少民主锻炼,民主意识及民主素质低,没有协商、妥协、宽容的训练,就无从产生健康、理性和坦率沟通的政治文化,社会自治无从滋生,民众缺乏自组织能力,成为一盘散沙。社会的稳定全靠行政权力将人民强行粘和起来,采取高压政策,社会管理陷入“一收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恶性循环。

面对民众的政治诉求和抗争,政府习惯于采用政治高压敉平社会反抗,由于没有正常的沟通与发泄不满的渠道,一旦出现暴力冲突,平常在高压统治下沉默驯顺的的羔羊们就变成了破坏成性的暴徒(乌合之众人人都想搭便车而不受惩罚),陷入以暴易暴的怪圈,发展到极端就只有天下大乱一条路。

依附者   管仲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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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惠君   编辑: 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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