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0年中国只有银贵钱贱问题 并无白银外流问题
2009年11月15日 15:38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共有评论0

3.“走私进口鸦片值”的统计意义

表1中D栏数为“走私进口鸦片值”。这个数是否等于前述公式(EXt-IMt)中按到岸价格计算的IMt?表1的原作者们显然认为如此,但仔细推敲一下,答案应是否定的。

如前提及,表1中D栏数据(银两单位)原为银元数,来自马士著作。这里将马士著作中有关数据列示在表2中(其中的C栏是表1中D栏数的原始来源)。现在我们可以看到,表1中所列“走私鸦片进口值”原来是“对消费的鸦片交货数量”,而这两个概念——“走私鸦片进口值”与“对消费的鸦片交货数量”——应有不同之处。人们用以计算“对消费的鸦片交货数量”的价格不会是“到岸价格”,而是货物到岸后的交易价格。①

为进一步理解这个差别,请比较表2中的A栏与B栏。前者是“运到中国的鸦片数量”,后者是“对消费的鸦片交货数量”(两者都使用了实物计量单位——箱)。很明显,前者应该适用到岸价格,后者却不是。而且,正如图1所显示的那样,同年份两个数据之间经常出现显著差别,一些时候是前者大于后者,另一些时候是后者大于前者。

许多历史书籍都记载,1833年不列颠政府取消了东印度公司在印度和孟加拉的贸易垄断权,许多“散商”发展起来,其中包括从事对华鸦片贸易的个体商人。在当时条件下,远洋贸易中肯定存在许多不确定性,相当数量的货物存放在到达口岸应是一个正常现象(这也是表2和图1所显示的鸦片运达数量与交货数量不一致的原因)。另外,历史书籍也记载,1840年代末以前的鸦片贸易基地一段时间在广州,另一段时间在澳门,后来又转移到伶仃岛。广州和澳门都有清朝海关机构。这些海关官员们肯定会对所有入港船只征收船税,不管它们是否夹带非法走私物品。此外,如同其他物品一样,走私鸦片货物卸船后,一定会进入当地运输、仓储、买卖交割等环节,而且因为这些货物存放在中国领土上(澳门当时也在清朝领土范围内),鸦片商人们一定会向有关官员支付数额相当大的贿赂金以便“通关”。在这个过程之中及之后,鸦片商人才向国内进口商交付鸦片货物,即出现表2中的 B栏数据。这意味着,表2中B栏数据应适用于某个大于“到岸价格”的价格,或者说,表2中C栏数据已经包含了进口货物在经历支付“到岸价格”后的另行支付的当地费用——而这个费用显然应该从该表C栏中予以扣除以便得到较为准确的“到岸价格”数据。

如何确定这个扣除比率显然是一个难题。15%或许是一个有合理性的估计数。当时许多进口货物的一般关税率在5—10%,此外还有数额不等的船税和海关官员对进口商的惯常勒索等等。鸦片早已被清政府宣布为非法进口货物。腐败的海关官员们在放行这种物品时很可能会索要比普通关税率高的回报。再加上从货物从到岸至最后交货之间所发生的其他常规性费用(包括雇佣当地劳工的费用),15%的扣除比率似乎还有可能低估了上述交货价格与到岸价格之间的差别。姑且让我们接受这个扣除比率(参见表3中B栏——基于这个扣除比率作出的新估计)。

4.银两银元换算比率

表2中C栏数为马士以银元单位报告的“鸦片交货数量”,E栏为严中平等所使用的以银两为单位的“鸦片走私进口值”(即表1中D栏数)。两者一对比,发现严中平等所使用的银两银元转换比率为0.72(一银元值0.72银两)。这个比率很接近于一个世纪之后国民政府在1933年实行“废两改元”时银两与上海银元的兑换比率(0.715)。可以说,银两银元之间0.72转换率是可接受的。

5.对中国货物贸易总体平衡(白银外流)经调整的估计数

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已经知道从现有数据中如何进行“扣除”和“银两银元转换”,并在一定程度上知道已有的合法贸易统计数据有其局限性。基于这些认识,十分容易得到对1817/8~1833/4年间中国对外贸易总体平衡(即白银净外流)的新估计。表3列示了新估计的来源和结果。①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作者: 贺力平   编辑: 蔡信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