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为法家背了多少黑锅:法家思想的反思
2010年01月17日 20:46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共有评论0

(3)压制议论为了把法的权威绝对化和为法的实施提供最大的保证,法家主张压制民间关于法律的议论,这便是所谓“法而不议”。《管子》说:“令虽出自上而论可与不可者在下,是威下系于民者也”,因此主张“(对法令)作议者尽诛”。《商君书》说:“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此令奸恶大起,人主夺威势,亡国灭社稷之道也。” 由此可见,法家的“以法治国”完全是由上而下的,统治者一声令下,人民便须绝对服从,像机械人一般,连议论的空间也不准存在。

(4)文化专政法家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赏誉同轨、非诛俱行”,基本上是实行政教合一的文化专制政策,不容许有与国家法律规范有抵触的道德、思想、文化、价值和观念的存在。用现代的话语来说,这是一种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慎到说:“士不得背法而有名。”《商君书》说:“法已定矣,而好用六虱者亡。……六虱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韩非子》指出:“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不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赏者有诽焉不足以劝,罚者有誉焉不足以禁”,因此要“赏誉同轨,非诛俱行”,使“有重罚者必有恶名”。韩非还提倡“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 历史证明,法家这种以国法为唯一是非标准的、否定人类社会的道德、思想、知识和文化的价值的态度是十分危险的。对于后来秦始皇焚书坑儒的暴行,法家思想实在难辞其咎。

(5)狭隘的社会目标法家是在战国乱世中为君主出谋划策、寻求富国强兵之道的思想家。国君的利益在于增加生产、加强兵力、扩张领土以至征服天下,这和人民对安居乐业的要求是有矛盾的。法家的法制设计的目标在于鼓励农业和军事活动,而非人民的整体物质和精神文明的发展,因此,法家为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可说是狭隘和扭曲的。《商君书》说:“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韩非子》主张以富贵奖励努力从事农业生产和勇于战斗的人,从而富国强兵:“夫耕之用力也劳,而民为之者,曰可以得富也。战之为事也危,而民为之者,曰可得贵也。” (6)极端君权论正如西汉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指出,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特征是“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然尊君思想不是法家的专利,在中国古代其它思想流派中也存在,但是,法家思想中没有像儒家“贵民”的概念,在君与民的平衡上,是向君的那方一面倒的。当然,这也是与法家所身处的时代有密切的关系,正如欧洲从中世纪过渡至近代的阶段,主权论随君主专制国家一同兴起,在战国时期,君权的强化及其理论上的论证有其时代意义。

《管子》说:“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势,则群臣不敢为非。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非爱主也,以畏主之威势也。百姓之争用,非以爱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故明主操必胜之数,以治必用之民,处必等之势,以制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商君书》指出“君尊则令行”,而君尊令行的条件是“权者,君之所独制也”;“权制断于君则威”。慎到说:“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多贤不可以多君,无贤不可以无君”;“君立则贤者不尊”;“立君而尊贤是贤与君争,其乱甚于无君”。

《韩非子》则指出,君主无论好坏,都必须服从,正如帽子无论好坏,都要戴于头上,不可与鞋子易位:“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明王贤臣而弗易也,则人主虽不肖,臣不敢侵也”;“冠虽穿弊,必戴于头;履虽五采,必践之于地。” 此外,法家思想中同时包涵着重“法”﹙以商鞅为代表﹚、重“势”﹙以慎到为代表﹚和重“术”﹙以申不害为代表﹚的看法,直至韩非主张“法”、“势”、“术”的结合使用。“势”是权势,“术”是权术,都是用以强化君主个人的权力的技术,因此有人把中国古代法家思想与西方近代的马基雅弗利﹙Niccolo Machiavelli﹚﹙主要著作包括《霸术》﹙The Prince﹚一书﹚相提并论。《韩非子》提出“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的观点,而“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这类为了权力而不择手段的态度,在人类历史中的危害是有目共睹的。

(7)片面的法律观从比较法学和现代法治的视野出发,法家的法律观是有严重的局限性和不足的。首先,在法家的构想中,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所有国家权力都是集中在君主一身的,至于法律怎能对君主的专横构成制约、法律怎能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愿,法家不但没有建设性的具体思考,而且由于它否定法律以外的道德伦理,所以把对君权的道义性制约也一扫而空。

其次,法家的法律观完全是以国家政权为中心的,即法律的唯一渊源便是君权的行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这与西方近代的实证主义法学相通,但它毕竟是片面性的,否定了民间习惯法等多元法律渊源的应有位置。法家的法最终来说只是君主的统治工具,而不一定是在社会中被普遍接受和遵守的、被人民视为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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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弘毅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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