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为法家背了多少黑锅:法家思想的反思
2010年01月17日 20:46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共有评论0

 (2)法的强制性法家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在法家眼中,赏罚是法的实施的必要和有效的工具,这个观点乃建基于法家的类似近代功利主义哲学的人性观。《管子》说:“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弗就,见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入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焉。”《商君书》指出:“民之于利也,若水于下也”;“羞辱劳苦者,民之所恶也;显荣夫乐者,民之所务也”;“人性好爵禄而恶刑罚”;人既然有这些共通的好恶,“故民可治也”,就是通过法定的赏罚来导引他们的行为。《韩非子》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3)法与财产权确定法家思想家常常提到法律的“定分止争”的功能,用当代的话语来说,便是界定产权、平息纷争。《管子》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正如梁启超所指出,这里的“分”就是指权利,“创设权利,必借法律,故曰定分止争也。”《商君书》里对产权的意义有个生动的说明:“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也。夫卖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法家关于国家和法律的起源的学说,在某些方面与近代西方霍布斯、洛克等人的思想相似,即指出国家和法律的出现乃是针对原始社会的无政府状态﹙“自然状态”﹚中出现的问题的。《管子》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弱,不得其所,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

天地设而民生之,当此之时,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亲亲而爱私。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生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有乱。当此之时,民务胜而力征。务胜则争,力征则讼,讼而无正则莫得其性也。故贤者立中,设无私,而民曰仁。当此时也,亲亲废,上贤立矣。凡仁者以爱利为道,而贤者以相出为务。民众而无制,久而相出为道,则有乱。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既立其君,则上贤废而贵贵立矣。

《韩非子》则把国家和法律的兴起与资源有限情况下的人口增长联系起来:

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

(4)法与人民的利益虽然法家人物都是所谓”法术之士“,即为君主出谋献策、协助君主管理国家的以政治为职业的专家,但是法家所提倡的法并非只反映君主的利益,也是﹙至少在理想的情况下﹚符合人民的长远利益的。《管子》提出,立法应考虑民情的好恶,以求”令顺民心“:“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故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另一方面,《管子》又说:“不为爱民亏其法,法爱于民。”《韩非子》进一步指出,“圣人之治民,度其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已。故其与之刑,非所以恶民,爱之本也。”《韩非子》又对法家的事业作出如下描绘:“圣人者,审于是非之实,察于治乱之情也。故其治国也,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虏之患。此亦功之至厚者也。” 正如《商君书》所指出,法家追求的是“以刑去刑,刑去事成”。《韩非子》把法家理想的逐步实现归纳为三个﹙未来的﹚阶段,分别称为“明主之国”、“至治之国”和“至安之世”。到了“至安之世”﹙这可能令人想起老子的理想﹚:

法如朝露,纯朴不散。心无结怨,口无烦言。故车马不疲弊于远路,旌旗不乱于大泽。万民不失命于寇戎,雄骏不创寿于旗幢。豪杰不著名于图书,不录功于盘盂,记年之牒空虚。

(5)法与公私区分古代法家思想的另一贡献是确立“公”和“私”的区分。“公”是国家整体的利益,“法”是“公”而非“私”﹙个人利益﹚的体现。《韩非子》说:“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 其它法家人物对于公和私的问题也有类似的论述。战国初期楚国的吴起主张“明法审令”,厉行“使私不害公”的“法治”。商鞅要求明“公私之分”,主张“任法去私”,反对“释法任私”。他称赞尧、舜、三王、五霸“皆非私天下之私也,为天下治天下”,并指责“今乱世之君臣”,“皆擅一国之利,而管一官之重,以便其私,此国之所以危也。”另一位前期法家人物慎到更明确提出,法的重要作用在于“立公弃私”,“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他又说:“古者立天子而贵之者,非以利一人也。……立天子以为天下也,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立国君以为国也,非立国以为君也;立官长以为官也,非立官以为长也。”他甚至主张臣下“以死守法”和“守职”,而不是忠于君主个人。至于君主,他要求“大君任法而弗躬为,则事断于法矣。” (6)法的平等适用法家提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主张,是与原有的“别亲疏,殊贵贱”、“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治”秩序针锋相对的;在礼治秩序里,贵族享有各种特权。正如在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主张针对的是当时贵族﹙以至教会﹚的特权,中国古代法家思想中的法律平等适用的概念,也有其作为巩固王权、对抗贵族的政治斗争中的武器的意义。

虽然如此,但正如资产级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样,法家关于法律与平等的思想作为思想本身,仍有其超越其时代的政治斗争的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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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弘毅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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