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君臣观念:是契约还是无条件的忠诚?
2010年01月17日 20:19华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英国史家阿克顿对欧洲封建制时代的评论是:那个时代的人虽然不平等,但却是自由的。站在现代人的立场上看,这有点让人费解,但却是事实。

我们已经反复说过,西周、春秋封建制,与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具有一个共同的关键特征,那就是,每个人都通过封建的契约与另外一个或几个人建立起双向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为契约的个别性,所以每个人的权利-义务都是特别的,每个人与其他人的地位、权利都不同,它与身份联系在一起。因而,在整个社会上,人与人是不平等的。但是,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又都是明确的,封臣对领主所应尽的义务仅限于契约所规定者,领主对封臣的权利同样仅限于契约所规定者。领主不能对封臣主张契约未曾规定的权利,在封臣看来,这根本不是权利,他完全可以拒绝。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封建制下每个人都是自由的。

这当然涉及自由的定义问题。有人把自由理解为随心所欲,按这个定义,封建时代的人当然没有自由———任何时代都没有这种自由。假如自由是指免受他人专断力量之强制,则封建制下的人们就是自由的,因为,封臣确实不会遭到专断力量的强制。

因此,在封建时代,人们的权利意识是非常强的,甚至比任何时代都强。每个人都守护着自己的权利,警惕别人入侵,包括领主的无理要求。

1640年爆发的反抗查理一世的革命,英格兰人从事的宪政主义事业都是以封建的权利进行的。他们相信并且对国王说:国王当初与他们订立了封建的契约,它已经变成了英格兰的习惯法。根据这契约,封臣当向国王提供明文规定的义务,最主要的是随侍国王出征,另外也有极少几种封建性捐纳,这是他们同意的。除此之外,国王对封臣不能有任何征收。但现在,国王却在习惯法规定之外,向臣民征钱。这践踏了契约和法律,而国王一旦践踏了契约和法律,臣民也就可以解除对国王的效忠,并起而反抗这个暴君。这种反抗是完全正当的,这不是叛乱,而是一种正当的执法行为:国王违法了,臣民通过武力强迫国王重归契约和法律。

中国西周、春秋时代的君臣关系同样是如此的。后世俗儒受皇权专制主义理念的影响,过多地强调诸侯对天子的义务,而忽略了天子对诸侯、君对臣的权利的限度或义务的一面。也因此,对于孔子的一句名言,无法做出清晰的解释。

论语《八佾》篇有这样一段记载:定公问:“君使臣,臣事君,如之何?”孔子对曰:“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所谓礼,就是指契约或者契约一般化后的习惯法,这个法律明确规定了封臣对作为领主的君主的义务,君主只能在此范围内支配封臣,在此范围内,封臣也会忠于职守。归根结底,这里的忠,不是忠于君主本人,而是忠于两人订立的契约。

朱子后来的解释就已经偏离了这一点:在《四书集注》本章下注云:二者皆理之当然,各欲自尽而已。又引尹氏之解释说:“君臣以义合者也。故君使臣以礼,则臣事君以忠。”这里似乎把君臣关系转化成了一种道德伦理关系,但其实两者是一种契约与法律关系。

孔子这句话后面其实还有一个足以令后世俗儒震骇的潜台词:“君使臣不以礼,臣事君不以忠”。如果君主超出法律规定的义务,强行对封臣主张某种权利,则封臣完全可以拒绝他。这样的言外之意,孟子十分清楚地说了出来:孟子告诉齐宣王曰:“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雠。”

历史上还真有君臣成仇之事。杨宝森先生的《伍子胥》一剧脍炙人口,而历史上实有其事。楚平王因听信小人谗言,杀害伍子胥的父兄。此举意味着,平王已经撕毁了封建的契约,伍子胥当然也就解除了对楚王的效忠———那个时代是没有爱“国”之说的。楚平王只是领主,而不代表国家。伍子胥为了报仇,历尽艰辛,逃亡到吴,借兵伐楚。彼时平王已死,子胥乃掘墓鞭尸,方消心头之恨。

对伍子胥的这种做法,《左传》予以谴责。汉代的春秋公羊学家却持支持态度,司马迁曾从董仲舒受学,因而接受公羊家的意见,在《史记》中专门为伍子胥作传,并评论说:“弃小义,雪大耻,名垂于后世,悲夫!方子胥窘于江上,道乞食,志岂尝须臾忘郢邪?故隐忍就功名,非烈丈夫孰能致此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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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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