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性激进 康有为擅自发动“围院”之谋
2009年05月20日 11:49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已有评论0

另一精英刘坤一,虽系行伍出身,却机敏过人,见识超群。曾因在张謇的奏章上改动一句话,而令一向以文才自负的张謇折服不已(注:《蔷翁自定年谱》《张謇全集》第六卷第858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刘坤一又曾是东南互保运动中三大名督之一。根据袁伟时的看法,“公车上书的各项主张在同时期好些大臣(如刘坤一、袁世凯、盛宣怀等)的奏章中也已提出来了。”(注:袁伟时:《慈禧和康有为的两面性剖析及其启示》,《东方文化》,1998年第1期;又《新华文摘》,1998年第5期。)说明刘坤一仰慕强学会,倾向变法维新是符合他的思想逻辑的。

至于湖南巡抚陈宝箴就更不必说了,他是地方大员中贯彻变法措施最力的人物。

另外,根据汤志钧先生统计,列名北京强学会或参预会务的22人和支持学会的14人中,虽然成员复杂,派系迷离,但若内外关系处理得好,实力也不可小觑。较有影响的除了康梁、麦梦华师徒外,文廷式、沈曾植、沈曾桐两兄弟、丁立钧、陈炽、陈仰垣,或属光绪帝党,或与翁同hé@④关系密切。张荫桓时为户部左侍郎,变法前实为推荐康有为的主要人物(注:《戊戌变法史》,第139-142页。)。北京强学会筹资结会时,拟定陈炽、沈曾植为正董,沈曾桐、文廷式为副董。陈炽、沈曾植兄弟、文廷式都是光绪帝党的中坚人物。其中陈炽是维新变法的早期倡导者。沈曾植兄弟甲午战败后,常与文廷式、陈炽、汪大燮、徐世昌等聚会北京陶然亭,提倡西学,筹商改革救亡之策。汪大燮时任内阁中书和总理衙门章京,是除梁启超、麦孟华之外与康有为最为接近的维新派。上述强学会会员及其支持者除翁同hé@④、孙家鼐为60岁上下外,其余的都在25岁至45岁之间,以40岁——45岁居多,这些人大都年富力强,经验丰富,有进取精神,至少在强学会成立之初,都是主张变法或支持变法的。

据唐德刚所列,戊戌变法前有一批有能力有经验的中年官僚如张謇、汤寿潜、张荫桓。前者是翁同hé@④的得意门生,汤寿潜是变法早期倡导者。张謇42岁、汤寿潜38岁、张荫桓55岁。再加上一批具有改革思想的“高干子弟”,如张之洞的儿子张权,曾国藩的孙子曾广钧,翁同hé@④的侄孙翁斌孙,陈宝箴的儿子陈三立,沈葆桢的儿子沈瑜庆,左宗棠的儿子左孝同,谭继洵的儿子谭嗣同等等不下数十人。这些人由于其良好的教育背景,又处于新旧信息交汇之地位,其能量不可低估。

康有为若把这些力量统一在变法旗帜下,各用其所长,而不以惟我独尊之霸气示人,则结果可能是维新派内部比较一致,赞成支持变法的许多人不会匆匆离去甚至站到维新的对立面。

然而非常可惜的是,康有为不是一个成熟的政治家。清朝最高统治者慈禧太后自然不会任用康有为领导变法,即使是光绪对他也是任用少而保留多。清朝最高决策集团中的李鸿章、翁同hé@④对康有为的反感从前文叙述已不难看出。地方精英可以从张之洞的态度转变这一斑而得窥全豹。至于强学会同道们,可以从沈曾植和文廷式的态度略知一二。1898年6月4日,沈曾植遗文廷式书一封,“论时局,谓世事非变法不可为,而深忧变法之机将被康有为卤莽灭裂,中生变阻。廷式既览,以为数月以来情形,此函颇得其实。”(注:《文廷式文集》,第1504页,中华书局,1993年出版。)青年知识分子如孙宝暄、郑孝胥则和张之洞一样,虽然热望改革,却同样对康有为的“大言”、“病狂”表示了不同程度的不满(注:孙宝暄、郑孝胥不满康有为的态度见(23)注;又:郑孝胥主张变法,故光绪于变法开始不久就召见他赴京,和江标一起于9月9日被任为总理衙门章京。郑孝胥一路踌躇满志,慷慨高歌。如“江中闻鸡鸣,音响极抗烈。坐念祖豫州,要为天下杰。”“倚楼看雨有今日,坐忆宵来郁热时。待与官家区画了,秋风鲈脍是归期”。从其自期之高(自比祖逖、张翰)可见他对变法的信心。)。

康有为也不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家。他从中国传统文化那里继承了王者之气,却没能从先哲或从西哲那里继承民主之气。当他欲求“速变”“全变”“大变”而四面树敌感到危机四逼时,他就选择了政变的手段。

康有为继承了中国传统文化中最优秀的成分——以“天下为己任”的使命感、责任感,“虽千万人,吾往矣”的仁人烈士气概,“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进取创造精神以及“富贵不淫,威武不屈”的高贵人格。这是在他那个时代做一个政治现代化领袖所必须具备的品质,也是当今社会现代化领袖所必须具备的品质。然而,仅此远远不够。何况,即使这些品质,也含有逆现代潮流的许多地方。如“以天下为己任”包含有天下者,我的天下,“以天下为独任”的思想;“虽千万人,吾往矣”,包含有“天下皆醉我独醒”,“世人皆浊我独清”的独夫寡人思想;“知其不可为而为之”包含有视众议为诺诺,视己论为谔谔(唯我正确貌)的救世主思想。而现代法理准则认为,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注:陈岳等:《因特网平台上全球化与民族主义的互动》《国际政治》,2000年第12期第15-17页;谢邦宇、张劲草主编:《国际经济法原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世界图书出版社,1992年出版第33-37页。),国家是全体国民的国家(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章第二节。),社会是全社会人民的社会(注:李琮主编:《西欧社会保障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第167-169页。)。任何国家、民族或个人都仅仅是全球化浪潮过程中的一个水滴,充其量也不过是一朵水花,而不可能是救世主。背离这一理念,违反这一准则,无论他个人才能多大,地位多高,都要受到重挫甚至是失败。康有为不例外,袁世凯不例外,汪精卫不例外,蒋介石不例外,英明如毛泽东者也不例外。这一现象,对现代化领袖的心性修养,对文化现代化的建设,其启迪意义还不够深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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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临江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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