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论训政
2009年04月13日 04:46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已有评论0

一九二四年四月,孙先生发布《建国大纲》,将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及其各自的做法,详加规定,藉以说明中国国民党决不采用俄国一党永久专政的制度。泾清渭浊,由是而明。

三、训政的具体内容和现实目标

孙先生认为:“训政为过渡时期,在此时期内施行约法(非现行者,即非“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者),建设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以一县为自治单位,每县于敌兵驱除战事停止之日,立颁布约法,以规定人民之权力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

对训政的具体内容,孙先生亦曾明白规定:“军政时期及训政时期,所最为着重者,在以县为自治单位;盖必如是,然后民权有所托始,主权在民之规定,便不至成为空文也……第一,以县为自治单位,所以移官治于民治也……第二,事之最切于人民者,莫如一县以内之事,县自治尚未经训练,对于中央及省,何怪其茫然不知律涯。第三,人口清查,户籍厘定,皆县自治最先之务。此事既办,然后可以言选举。今先后颠倒,则所谓选举,适为劣绅、土豪之求官捷径,无怪选举舞弊,所在皆是。第四,人民有县自治以为凭藉,则进而参与国事,可以卓卓然有余裕……苟不如是,则人民失其参与国事之根据,无怪国事操于武人与官僚之手。”

至于国民党训政的现实目标,孙先生则在《建国大纲》第三条中明确指出:“对于人民之政治知识能力,政府当训导之,以行使其创制权,行使其复决权。”

对国民党实行训政所要达到的要求,孙先生于《建国大纲》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中称:“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国民大会得选省长,为本省自治之监督。至该省内之国家行政,则省长受中央之指挥。”“凡全国有半数省份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召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全国国民则依宪法行全国大选,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为建国大功告成。”

四、训政的必要手段

训政的必要手段,是要在一定阶段内,以革命政党的权威统治来保护和巩固刚刚建立的新国家和新秩序,即保证训政的实行。由孙先生亲自审定的“国民党一大宣言”曾明白指出:“至于既取得政权树立政府之时,为制止国内反革命运动,及各国帝国主义压制吾国民众胜利的阴谋,芟除实行国民党主义(按:三民主义)之一切障碍……盖惟组织有权威之党,乃为革命民众之本据……”

由是可知,孙中山交待给国民党的“训政”任务,其根本意义绝不在“一党专政”。其始,乃因军政结束;其志,乃在“还政于民”;其意,乃在“教民用权”;其行,乃在“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换言之,便是革命政府之行使统治权的目的,乃在养成“人民的权利与义务”,以为实行宪政、“还政于民”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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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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