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强调人的"义务承担" 忽略人的"权利伸张"
2009年09月16日 14:37书摘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文摘自《现代企业文化》2008年第8期)

中华法系曾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一起被称作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学融礼法为一体、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的特点,这是与中国传统文化相适应的。但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特别是经过五四运动和文化大革命后,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与中华法系的联系已经被彻底割裂了。

社会主义法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样许多都是渊源或移殖于西方。一个渊源于西方的法律制度在中国的现实适用,必定会与我国的传统文化产生一些矛盾,如不认真分析是难以觉察的,当然要认清这些矛盾,就必须了解矛盾后面的更深层的原因。

一、中西方不同的传统文化造就了各自法的不同特征

中国传统法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重刑轻民”、“刑民和一”。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特征,就要从法的渊源上查找原因。中国传统法学渊源于中国的传统文化,通过分析我们就会发现,从法学意义上将,中国传统文化重视人的“权利承担”,而忽视人的权利。

(一)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人的“义务承担”

1.中国传统文化的“重义务、轻权利”根源于农耕文明。中国的文明发源于适合农耕的黄河流域,首先是通过农作物的生长周期来了解自然的发展规律,并自觉遵守这些规律,使得人们的思想趋于保守。第二,对自然灾害的无奈加深了集体间的协作和对集体的依赖,在集体协作面前,人更注重的是成员之间的协作并为集体义务贡献。

第三,由于地域的相对封闭,更加容易造成中央集权,一个集权的中央更加削弱了人们的权利,并加重了人们的义务。第四,农耕经济可以实现自己自足,并不需要外部的资源,造成人们在交易方面的需要非常薄弱,因交易而需要的个体平等、人身自由也得不到发展。同时,与此相适宜的商业信誉及契约文化也就失去了诞生的土壤。所以,传统中国人的思想是保守的,是内缩的。

2.中华法系“以礼入法”的渊源,实际是在强调人的义务。中国传统的“礼”不仅是一般的礼貌规定,而且是对人的社会和政治角色及行为规范的严格规定。“礼”仅仅规定了一个人在处理与他人关系方面应当尽到的义务,而没有提及他应该从其他人那里得到什么回报,即没有规定他的权利。当然,在一个人人遵守“礼”的规定的社会里,一个人对其他人尽到了“礼”的义务,其他人也会同样对他尽到“礼”的义务。这样,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得到了有效的调节。

3.中国传统文化就是通过突出义务来实现权利的。把中国社会中的个人联系在一起的不是权利,而是义务。社会不是规定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然后由他自己依法要求和捍卫这些权利,而是给个人规定一系列义务,通过相互尽义务的方式完成社会结合和利益分配。

例如,父慈、子孝、君明、臣忠,这都是中国古代社会对于父、子、君、臣的义务规定。通过各自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父亲和儿子也都分别实现了自己的利益。这里的关键是,儿子得到父亲的关怀不能作为儿子的权利规定下来,而要作为父亲的义务规定下来。同样,得到儿子的孝顺也不能作为父亲的权利,而只能作为儿子的义务规定下来中国社会强迫个人尽到自己对他人和社会的基本义务,就像西方社会强迫人们尊重和承认其他人的权利一样。

4.中国传统文化的“义务承担”表现在社会的各个方面:在个人修为方面,要求“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克己复礼”,对待长辈要尊敬讲礼貌,朋友之间真诚守信用,“与朋友交言而有信”。为官者要清廉爱民。做人有自知之明,尽份内事,“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

统治者要仁政爱民,“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对待其他人要博爱,“幼吾幼,及人之幼。老吾老,及人之老”。对待上司要忠诚,“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对待父母亲属要孝顺,“父母在,不远游”。对国家要“精忠报国”、“鞠躬尽粹,死而后已”、“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总之人生在世就会有数不尽的责任和义务。

正因为中国传统文化一直在强调人的“义务的承担”,渊源于中国文化的的中华法系也一样强调人的“义务的承担”,对于人的“权利”保护的很少,所以才出现了中华法系“重刑轻民”、“刑民合一”现象。

(二)西方法学强调人的“权利伸张”

与农耕文明的中国社会不同,西方大多属于海洋文化,西方社会是一种以个人为中心、以权利为纽带建立起来的社会,强调人的“权利伸张”:

1.海洋文明造成了人们“权利伸张”。相对农耕文明,海洋文明的资源较贫乏,由于不依托土地,收获更加不稳定,外部资源的获取一般采取两种途径:一是商业贸易,二是武力征服。商业贸易中必备条件就是交易双方的人身是自由和平等的,这种权利的不断的伸张,逐渐发展到财产权、自由权、家庭权、选举权等公民权。通过战争和武力征服获取财富,这种虐夺也助长了人们“权利伸张”,所以西方的思想是开放的,是外张的,并带有侵略性。

2.契约社会的形成促进了“权利伸张”的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封建社会的衰亡和资本主义的发展,西方国家传统的人身束缚、土地束缚、行会束缚和等级制度逐渐消失。个人作为自由的和独立的行为者出现在历史舞台上。并逐渐形成了以个人为中心的社会结构和价值观念。每个人都是一个自我中心的主体,无数孤立的个人为了自身的利益,通过契约的形式结合成社会。把这些孤立的个人联结起来的是契约。西方社会就是通过权利关系把一个个孤立的、原子式的个人联合为社会。权利实际在“你的”和“我的”之间划出一条界线。西方社会的传统就是通过划分权利来调节社会成员之间利益关系的。同时,契约的发展也促进了西方民商法的高度发达。

3.通过尊重他人权利来实现社会义务,这与中国的传统文化完全相反。人们通过法律和习俗规定,个人拥有一系列必须受到别人尊重的权利,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下,个人可以无限制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只要每个人都专注于追求自己的利益,同时尊重他人的权利,那么社会就可以顺畅地运行。

正因为中西方文明的巨大差异性,造成人对权利、义务取向的巨大差异,这种差异同样体现在各自的法律之中。这必定会与我国的传统文化产生一些矛盾,这些矛盾的冲突并不是十分直接,也不的十分激烈,有些矛盾或冲突还是隐性的,但的确存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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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伟一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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