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一统”与中央集权的历史演变
2009年09月15日 20:55书摘 】 【打印共有评论0

(2)皇权的制衡制度——“家天下”与“公天下”之判别,皇帝与大臣们权限的划分很重要。尤其是对无上权威的皇帝权力的制衡更为重要。主要制衡方式有三种:一为太傅制度;二为廷议;为法律。西周即设太傅,为三公之一(另有太师、太保)。秦无三公,西汉高后和哀帝时,设太傅。《后汉书·百官志》曰:“太傅,上公一人。本注曰:掌以善导,无常职。世祖以卓茂为太傅,薨,因省。其后每帝初即位,辄置太傅录尚书事。”太傅都以元老重臣充任,为皇帝和大臣们所尊崇,他们教导皇帝修身养性,以德治民,有制衡皇帝的作用。皇帝尤其重视对太子的培养教育,历代太子,均置太傅,以培养储君。《后汉书·百官志》曰:“太子太傅……职掌辅导太子,礼如师。”又曰:“皇子封王,其郡为国,每置傅一人。……傅主导王以善,礼如师,不臣也。”

廷议也叫做朝议、朝会和大议等,是皇帝与大臣们在朝堂上定期集会议事的一种形式。所议有政治、经济、民族、文化、救灾、战争等等,参加廷议的官吏有文有武,职位自丞相、太尉、御史大夫、诸侯王、众卿、将军,下至大夫、博士、令长等。廷议的特点是不论官职大小和爵位高低,均可自由发言,平等议事,言者无罪,择善而从。西汉名臣萧望之对皇帝说:“朝无争臣则不知过,国无达士则不闻善。”(《汉书》本传)宣帝常鼓励大臣们在廷议时要勇于发言,不要有所顾忌。唐太宗也曾谓侍臣曰:“中书、门下,机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实重。诏敕如有不稳便,皆须执论。比来惟觉阿旨顺情,唯唯苟过,遂无一言谏诤者,岂是道理?……自今诏敕疑有不稳便,必须执言,无得妄有畏惧,知而寝默。”(吴兢《贞观政要·政体》)当然面折廷争是有的,因此而获罪于皇帝也是有的,但“兼听纳谏”毕竟是古训,是皇帝们的座右铭,廷议既有制衡作用,也是促使政治清明、社会发展极好的议政形式,因此历代都有所提倡。

一般的说法是封建皇帝的行为不仅不受法律的约束,而且凌驾于法律之上。常用于论证的事例是西汉杜周的一段名言:“三尺(法)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史记·酷吏列传》)有人据此把律令说成是皇帝随便一说的产物。这样的观点太过于贬低封建时代法律的地位和价值了。杜周是一位著名的官吏,因打击豪强权贵而获酷吏之名。他任廷尉时,执法很严,但也有很大的缺点.就是看皇帝的眼色行事,“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同上书)。这种官风不正、执法不平的情况历代会有很多,但国家律令的产生有一定的法律程序,不可轻易贬低、否定。《后汉书》记载了一个皇帝、皇族应当遵守国法的故事:董宣为京师洛阳令时,东汉光武帝的姐姐湖阳长公主的家奴杀了一个老百姓。但因这个家奴躲在长公主家中,官吏捉不到他。有一天,长公主外出,此家奴驾车,被董宣拦住。董宣批评长公主包庇家奴,并把家奴当场杀死。长公主回宫向光武帝哭诉,光武帝大怒,召董宣至皇宫,要箠杀他。董宣对光武帝说:“陛下圣德中兴,而纵奴杀良人,将何以理天下乎?”光武帝理亏,仅要内侍强按董宣的颈项向长公主叩头赔罪,但董宣两臂撑地,不肯低头。后来光武帝不仅未惩罚董宣。还“赐钱三十万”,官复原职。从此,董宣以“强项令”而著名(见《酷吏列传》)。皇帝如果违法,也为道义所不允许。

(3)诸卿的设置和执掌——从《汉书·百官公卿表》可以看出,秦汉时期中央机构的设置及其执掌。都符合当时的多民族、大一统、中央集权国家的需要。主要特点是职事部门(府寺)齐全,各司其职,国家的财政有预算、决算,国家的财政与皇室的开支分开。如国家的财政归大司农(初称治粟内史),掌谷货。属官有太仓、均输、平准、都内、籍田、斡官(主盐铁酒专卖)、铁市等七十个部门。皇室的财政归少府。应劭曰:“少者,小也。”师古曰:“大司农供军国之用,少府以养天子也。”(《百官公卿表》注)少府的收入不由大司农拨给,而是来自当时归国有的“山海池泽之税”。属官有尚书、符节、太医、太官、汤官、导官、乐官、若卢、考工室、左弋、居室、甘泉居室、左右司空、东织、西织、东园匠等四十个部门。这些机构很难一概说是为皇帝或后宫私人服务的。如尚书、符节等部门,是皇帝的秘书处或机要处,也是国家的枢机部门。但总的说来,国家的财政是有公私之分的。如《史记·平准书》记西汉前期的情况曰:“量史禄,度官用,以赋于民。而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白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不领于天下之经费。”中央机构之“公天下”特点十分突出。

在中央设有两个卿级部门,以管理民族事务,很值得注意。《汉书·百官公卿表》曰:“典客,秦官,掌诸归义蛮夷,有丞。……属官有行人、译官、别火三令、丞及郡邸长、丞。”又曰:“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武帝元狩三年(前120)昆邪王降,复增属国,置都尉、丞、侯、千人。属官,九译令。”西汉曾任典客(大行令、大鸿胪)的名人有王恢、李息、张骞、田千秋、韦贤、萧望之、冯野王、平当等;任典属国的有苏武等。中央机构的这种设置和官员的配备,应当说不是为了战争,主要是为了和平。也是国家由民族国家在向多民族、大一统国家方向发展的标志。

3.郡县制中的“公天下”因素

秦汉至明清时期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是郡县制,大小官吏都是来自地主阶级和庶人,这与西周时期的宗法贵族世袭分封制度有根本的不同。郡县制是秦始皇创立的,郡为地方一级政区,县为二级政区,县属于郡。郡直隶中央。秦始皇在全国初置36郡,后增到40郡。郡设三个主要长官:郡守,掌管行政和军事;郡尉,辅佐郡守,掌军事;监御史,掌监察。直属中央的御史大夫。另有郡丞,为秘书长性质。县亦设三个主要长官:县令(长),掌行政;县尉,掌军事;县丞,掌文书、刑法。县以下设乡、亭、里。郡县级主要官吏都由皇帝任免;乡亭里的头目则由乡举里选。由上级官府任命。东汉为州、郡、县三级制。隋和唐,有时设州、县,有时设郡、县,元朝设行省,行省下设路、府、州、县,或四级,或五级。明清均为省、府、县(州)三级。隋唐以后的地方政区变化较多,但其性质与秦汉基本相同。

以郡县制代替分封制,是中国古代国家制度的一大进步,对中央加强地方管理,巩固国家统一,促进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发展,都起了重大作用。柳宗元对于这一变化十分看重,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他在《封建论》一文中说:两汉“有叛国而无叛郡”,唐朝“有叛将而无叛州”,证明了郡县制是一种好的制度。

当然,在封建时代,自然经济的纽带作用不是很强的,因之其维系政治统一的力量比较脆弱。东汉末年至元朝以前,全国性的分裂共发生过四次,其中的“魏蜀吴三国鼎立”和“五代十国割据”两次,都因东汉末年和唐朝末年的政治黑暗造成,与郡县制没有关系。“东晋、十六国及南北朝”和“南宋、金”两次分裂,则是由北方民族的兴起而后南进引起的.不仅与郡县制没有关系,亦与通常所说国家分裂不是同一个概念。就是五代十国之分裂割据,其中民族问题的成分也不可低估。如五代之后唐、后晋、后汉的皇帝都是沙陀人,十国中北汉的皇帝也是沙陀人,是后汉高祖刘知远之弟。民族对立造成的疆域分裂,属于民族问题。

同一民族各部分立,要统一比较容易;两个民族分立,要统一就比较困难:如中国古代民族众多,生产方式、生活习惯、宗教信仰、文化爱好等都有很大的差异,要统一则更困难;这需要彼此长时间的交流、理解、学习、包容、吸收,逐步推进统一。郡县制是多民族、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国家形成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动力。自秦至清的两千多年间,秦、西汉、东汉、西晋、隋、唐、北宋、元、明、清等十个王朝,以中原王朝为主体的国家疆域基本上是统一的,时长约一千六百馀年。三国、东晋与十六国及南北朝、五代十国、南宋与金等四个时期,就全国疆域范围来说,处于分裂状态,时长约五百馀年。可是在这五百年间,有四百馀年为民族对立和战争时期,如上所述,不属于通常所说的分裂。真正分裂的时间只有一百馀年。由此看来,统一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基本方面;分裂是中国历史发展的支流,是中国历史发展的次要方面。郡县制在中国古代的统一大业中起了巩固和推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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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传玺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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