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实物分配在历史条件下存在哪些弊端
2008年10月22日 10:57凤凰历史综合 】 【打印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住房实物分配存在三个严重不适应:

不适应当前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总的趋势是个人收入所占比重不断加大,财政收入比重不断下降。1978年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为31.2%,到1997年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下降到11.4%,在收入格局变化的情况下,如果再沿用袭旧的住房制度,住房建设投入仍然靠国家和企业,则弊出多端。一是国家和企业不堪重负,难以为继。二是居民大量储蓄不能有效转化为住宅建设资金。城镇居民还是住房靠国家,其他花销靠自己,形成一种畸形的消费结构。三是住宅建设缓慢,难以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不适应当前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

目前,我国各种混合经济和非国有经济发展较快,非国有企业职工占全社会职工的比例逐步提高,有的沿海省份,非国有企业职工占到总数的一半以上。相应地在住房体制上也形成了双轨制格局。非国有企业一般不给职工分配住房,职工领取高工资,自己到市场上购买或租赁住房。而国有单位的职工基本上实行的还是实物分配体制。在这种双轨格局下,出现人们常讲的“一家两制”,即一方在机关或国有单位要住房,一方在外资企业挣高薪,结果是非国有单位职工的住房基本也由国有单位来解决,加重了国有单位的负担。由于国有单位需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牵扯企业领导的大量精力,也防碍了国有企业效益的提高和竞争力增强。据国家经贸委的资料表明,1992年到1994年国有企业每年在住房建设方面投入的费用平均为1400亿元,再加上利息支出,每年国有企业住房总支出约为1600亿元左右,可见,住房实物分配已成为国有企业沉重的社会包袱,严重的制约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不适应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需要

劳动力市场是市场体系中重要的要素市场之一。但住房实物分配严重阻碍了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在实物分配的条件下,由于住房是不易分割的不动产,分到住房的职工,就相当于单位将今后工作年限的住房工资提前支付给该职工,如果职工要调离单位,单位有理由不同意其调离,除非退房;而没有分配到住房的职工,则由于未得到他应得的住房工资而不愿意调离。这样,就必然阻滞了劳动力市场的有效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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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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