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四条约
2008年08月01日 15:32文摘 】 【打印

附注

本条约及附件均见《中日条约全辑》,页372?387。日文本见《日支条约》,页547?557,118?119,479?480,567。

本条约及附件与同日期的关于山东省之条约及附件又总称为《中日北京条约》或《中日民四条约》。

本条约于一九一五年六月八日在东京交换批准。

2.关于山东之条约

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北京。

大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及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为维持极东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起见,决定缔结条约。为此,大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任命中卿一等嘉禾勋章外交总长陆徵祥,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任命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日置益为全权委员。各全权委员互示其全权委任状,认为良好妥当,议定条项如左:

第一条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于中国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条 中国政府允诺,自行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于胶济路线之铁路。如德国抛弃烟潍铁路借款权之时,可向日本国资本家商议借款。

第三条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合宜地方为商埠。

第四条 本条约由盖印之日起即生效力。

本条约应由大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批准,其批准书从速在东京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委员缮成中文、日本文各二份,彼此于约内签名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中华民国中卿一等嘉禾勋章外交总长陆徵祥

大日本帝国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日置益

订于北京

附一:关于山东事项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本总长以中国政府名义对贵国政府声明:将山东省内或其沿海一带之地或岛屿,无论以何项名目,概不租与或让与外国。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会,贵总长以贵国政府名义声明:"将山东省内或其沿海一带之地或岛屿,无论以何项名目,概不租与或让与外国。"等语,业经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附二:关于山东开埠事项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本日画押之关于山东省条约内第三条所规定应行自开商埠之地点及章程;由中国政府自行拟定,与日本国公使协商后决定之。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称:"本日画押之关于山东省条约内第三条所规定应行自开商埠之地点及章程,由中国政府自行拟定,与日本国公使协商后决定之。"等语,业经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附注

本条约及附件见《中日条约全辑》,页411-413。日文本见《日支条约》,页427-429。

本条约及附件与同日

期的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及附件又总称为《中日北京条约》或《中日民四条约》。

本条约于一九一五年六月八日在东京交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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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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