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通商条约
2008年08月01日 15:01文摘 】 【打印

第三十九款 凡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属民所有或人或产相涉案件,皆归本国官员查办。如本国属民与外国属民有争执情事,中国官亦不为之申理。

第四十款 两国议定,中国大皇帝今后所有恩渥、利益施于别国,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无不一体均沾实惠。日后如将税则、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无论何国施行改变,一经通行,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各国商、民、船主人等,亦一体遵照,无庸再议条款。

第四十一款 日后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若于现议章程条款内有欲行通变之处,应俟自章程互换之日起至满十年为止,先期六个月备文知照中国,如何酌量更改,方可再行筹议

。若未曾先期声明,则章程仍照此次议定办理,复俟十年再行更改。

第四十二款 现在议定章程,应由两国御笔批准,并定期以两国钦差大臣画押之日起,至一年之内,彼此互换。至于互换之处,或在上海,或在天津,仍候布国上裁。互换后,中国即将所议章程行文内外各省大吏按照办理。两国钦差大臣仍于议定和好贸易船只章程内均画押,钤盖关防,以昭信守。

咸丰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降生后一千八百六十一年九月初二日

在天津钤用关防

专条

大清国与大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已议定和好、贸易章程,彼此画押钤盖关防后,于一年内互换施行之日,即有布国所派秉权大臣进京居住,惟因中国各省军务较繁,殊多不便,经大清国、大布国钦差全权大臣两相酌中议定,一俟互换和约章程之日起扣满五年后,大布国方派秉权大臣来京居住,为此另立专条一体画押钤印,以昭信守。

咸丰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降生后一千八百六十一年九月初二日

在天津钤用关防

三汉谢城附列条款

大清国与大布国既经议定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并模令布尔额水林、模令布尔额锡特利于两邦和约章程,所有附入之律伯克、百磊门、昂布尔三汉谢城议事厅亦准自派领事官前往通商口岸,办理本城事务。附此条款与前定和约章程一体信守、既经批准仍由大清国、大布国钦差画押盖印。

附注

本条约、专条及附列条款均见《咸丰条约》,卷12,页22-34。德、法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2,页115-138。

本条约原称为《大清国、大布路斯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并模令布尔额水林、模令布尔额锡特利子两邦、律百克、伯磊门、昂布尔三汉谢城和好、贸易、船只事宜和约章程》;有时简称为《布国条约》。

本条约于一八六三年一月十四日在上海交换批准。

① 本款法文本最后有"所有战船均免征税费"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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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刘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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