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通商条约
2008年08月01日 15:01文摘 】 【打印

第三十款 布国及德国官船别无他意,或因捕盗,驶入中国无论何口,一切买取食物、甜水、修理船只,地方官妥为照料。船上水师各官与中国官员平行相待。①

第三十一款 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商船,遇有破烂及别缘故急须进口躲避者,无论何口均可进去,不用完纳船钞。船内货物,如为修船之故而须上岸者,亦不纳税,惟将该货留在监督官照顾,以免影射情弊。如该船在中国近岸地方损坏、搁浅,收口,地方官闻知立即设法妥为拯救商梢、保存船只以及打捞货物不使损坏。所救水手人等,务必妥为照料,设法护送就近领事官查收,以昭睦谊。

第三十二款 凡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官船、商船水手人等逃亡,领事官或船主将情报明地方官,务必实力查拿,解送领事官及船主收领。倘有中国人役负罪逃入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人寓所或商船隐匿,地方官将情照会领事官,立即设法拘送中国官收领。

第三十三款 凡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船只在中国洋面被洋盗打劫,地方官一经闻报,即应设法查拿,照例治罪。所劫赃物,无论在何处搜获及如何情形,均缴送领事官,转给事主收领。倘承缉之官,或不能获盗,或不能全起赃物,照中国例处分,但不能赔偿赃物。

第三十四款 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每有赴诉地方官之处,其禀函应先投递领事官察核适理妥当,允宜随即代为转递,否则发还更正。中国人有禀赴领事官,亦先投递地方官,一体办理。

第三十五款 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有控告中国人者,应先赴领事官署投禀鸣冤。领事官查明情由后,竭力劝息,使不成讼。中国人有受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人之冤欲诉诸领事官者,领事官亦应一体劝息。间有不能劝息者,即移请中国官会同领事官核明,秉公完结。

第三十六款 布国及德意志和约各国民人,中国官宪自必时加保护,令其身家安全。如遭欺凌、扰害及有不法匪徒放火焚烧房屋或抢掠者,地方官立即设法派拨兵役弹压查追,并将焚抢匪徒按例严办。

第三十七款 中国人有负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属民欠项而不偿还或潜行逃避者,中国官一经收到债主呈词,务须认真责令欠主赔偿,严拿逃犯追缴债主。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有欠中国人之债而不还或潜行逃避者,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官员亦应一体办理。但均不得向两国官员取偿。

第三十八款 中国人有与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欺凌扰害之处致干法纪者,由中国官严拿照中国例治罪。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有与中国人欺凌扰害之处致干法纪者,由本国领事官严拿而照本国之例治罪,以昭允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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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刘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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