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通商条约
2008年08月01日 15:01文摘 】 【打印

第二款 大布路斯国大君主欲派秉权大臣一员进中国京师亦无不可,大清国大皇帝欲派秉权大臣一员至比耳令京师事同一律。其德意志和约各国不得自派秉权大臣进京,是以布路斯国所派大臣并为和约各国大臣所至京师之秉权大臣。欲带家眷、随员人等在京师长行居住,或随时往来,总候本国谕旨遵行。

第三款 大清、大布国所派秉权大臣于居住之处,无不按照情理全获恩施;所有身家、公所与各来往公文、书信等件,皆不得被人擅动。凡欲雇募送信人、通事、服役人等、皆听其便。所有费

用,两国自备资斧。至在京师租赁地基或房屋作为大臣等员公馆,两国官员亦宜协同?办,雇觅夫役,亦随其意,毫无阻拦。

第四款 现已议准,通商各口,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任凭设立总领事一员,领事、副领事、署领事等官每口一员,前往办理本国商民交涉事件。中国官员于该领事等官均应从优款待,如相待诸国领事官最优者无异,凡别国所邀优恩之处德意志官员一律相邀。遇有领事等官不在该口,德意志国商民可以相托与国领事代为料理,否则迳赴海关呈明设法妥办,使本国商民得沾章程之利益。

第五款 凡大布国秉权大臣以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领事官有公文照会中国大宪暨地方官,均用德意志字样书写,惟暂时仍以汉文配送,倘配送汉文内有旨义不合之处,仍以德意志字样为正。中国官员有公文照会亦以中国文字为正,不得将?译文字以为正也。至于现定和约章程,用中国文字并德意志字样合写,两国公同较对无讹。因法国文字系欧罗巴人所通习,是以另备法国字样稿本各一分,倘日后中国与布国有辩论之处,即以法文稿本为证,以免舛错而昭公允。

第六款 广州、潮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芝罘、天津、牛庄、镇江、九江、汉口、琼州、台湾、淡水等口,大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家眷等,皆准居住、来往、贸易、工作,平安无碍。船货随时往来,常川不辍;至于赁房、买屋、租地、造堂、医院、填茔等事,皆听其便。

第七款 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商船,除约内准开通商之口外,其余各口皆不准前往贸易。如到别口或在沿海各处地方私做买卖,即将船货一并入官。

第八款 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皆准在通商各口近处游玩,如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内,毋庸请照。其欲前往内地,须由领事暨地方官发给盖印执照,随时饬交,随时呈验。如遇执照遗失无以缴呈,中国官员务准亡执照之人暂憩,以待另请执照,或护送其人至近口领事官收管亦可,然皆不得殴打或听他人伤害。至各口有贼处所,亦应俟地方平靖,方准前往。

第九款 中国无论何省之买办、通事、书记、工匠、水手、工人等,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皆准其雇用,其工钱束修任听两家自为约议。若欲雇觅小船送人运货,亦我禁阻。至于延请士民人等学习中国文字与各方土语,或以外国之言教内地之人亦可。德意志书籍与中国各样书籍彼此亦可发卖采买。

第十款 凡在中国者或崇奉或传习天主教暨耶稣教之人,皆全获保佑身家,其会同礼拜诵经等事,概听其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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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刘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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