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不要“平等权利” 遗留问题慢慢解决
2008年07月31日 09:19文摘 】 【打印

在1945年2月的雅尔塔会议上,为了争取苏联出兵对日作战,美英在未征得中国同意的情况下,便对苏联作了有损中国主权的许诺。在7月开始的中苏谈判中,尽管中国方面作了努力,但实际上已无回旋余地。

8月14日,中苏基本按照雅尔塔协定的框架达成《友好同盟条约》及有关协定。中方不得不同意:如战后外蒙古公民投票希望独立,中国政府当予承认;长春铁路归中苏共同所有,苏方人员担任铁路局局长;大连港为自由港,所有港口工事及设备之一半无偿租予苏方30年;中苏共同使用旅顺口为海军基地。很明显,中国的领土和行政主权受到了公然侵犯。因此,把这个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称为不平等条约并不过分。而且,它大抵还是一种旧形式的不平等条约。

战后,中美于1946年11月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则从另一方面说明中国所处的地位,有人称之为新形式的不平等条约。中美商约在文字上从头到尾并没有不平等之处,双方所赋予对方的权益都是相等的。如果这一条约是在两个实力相当的国家之间签订的,自然无可厚非。然而,中美是两个经济实力悬殊的国家,商约所赋予对方的巨大的权益和便利,美国可以在中国享受,而中国实际上没有可能去美国享受。

关于这种互予平等权利的结果,有人把它形象地比做是给予一辆汽车和一辆黄包车使用马路的同样权利,谁是实际受益者一目了然。中美商约是否是不平等条约,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在最低程度上,把它称为一个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并不对等的条约,应是毫无疑义的。美国此后在中国各个领域的大举渗透,明白地向人们展现了这一条约的结果。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国人民仍然处在一种不平等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彻底改变了这一状况。当以坚决反帝而著称的中国共产党成为中国的执政党后,中国政府一反民国历届政府的软弱,决意彻底扫除不平等条约的残余。作为新中国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彻底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值得注意的是,新中国对于旧约的立场既是坚定的,处理方法又是灵活的。《共同纲领》规定,“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一方面,新中国政府第一次站在自主的立场上,毫不隐讳地声明自己对旧约拥有修废之权,另一方面,又没有断然宣布废除所有旧约,而保留了分别对待灵活处理的权利。

当时,在中国享有带有不平等性质的权益的国家主要是美、英、苏三家。在具体实践中,中国政府采取了不同的对策。美国是当时与新中国最为敌对的国家。中国政府对中美商约等一系列条约采取了不予承认的立场,美国此前在中国所享有的特权至此在大陆全部丧失。这种处理干脆利落。苏联是中国最重要的盟友。对于中苏友好条约,中国政府并没有断然宣布废除,而是积极地与苏联政府重新谈判。1950年2月,中苏订立了新的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有关协定。协定规定在不迟于1952年末之前,苏联将中长路的一切权利及一切财产无偿移交中国,苏军从旅顺口撤出,大连行政完全由中国政府管辖,苏方临时代管或租用的财产,应由中国政府接收。至此,可以说中国已经完全挣脱了百年之久的不平等条约的束缚。

然而,历史在这里还拖了一条细长的尾巴,这就是中英间的香港问题。基于历史已经造成的现实,并考虑到当时所面临的国际处境,中国政府采取了暂时维持香港现状的灵活态度。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中,中国政府未就香港的前途问题发表正式声明,但是,中国政府的立场是明确的,周恩来总理在1957年曾明确表示,“香港的主权总有一天我们是要收回的。”40年后香港回归,周恩来所预言的这一天终于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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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建朗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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