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12年1月4日,中央临时政府举行首次内阁会议。中为孙中山,右三为黄兴。
这些文本大体与现代各国的宪法相同,是辛亥革命的重要成果;而且在《临时约法》制定以前,坚持三权分立原则已经成为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现象。例如,1912年1月31日临时参议院列入 “政府交议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案”,当天上午“讨究结果:公议由秘书长起草,咨复政府,并将原案退回。”第二天发出的咨文写道:“宪法发案权应归国会独有。而国会未召集以前,本院为惟一立法机关。故临时组织法应由本院编定。今遽由法制局纂拟,未免逾越权限。”坚决将这个越权的法案退回去了。但是,当时和后来的学者指出 《临时约法》也有一些根本性的缺陷,给后来的政治生活留下祸根。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它没有为公民的自由权利建构切实的保障。
这些文件列举了公民应该享有的自由权利,包括“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居住迁徙之自由”、“书信秘密”、“信教之自由”等等。这些规定表明民主革命的先驱们力图带领中国攀上人类文明已有的高度。但是,它也留下了一些大漏洞:
1912年3月11日临时参议院通过并公布了《临时约法》,第二天,从英国学习法律归来的章士钊立即撰文揭露它没有解决公民自由的保障问题。“《约法》曰:‘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倘有人不依法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则如之何?以此质之《约法》,《约法》不能答也。”他指出,这是许多成文宪法的共同缺陷,应该吸取英美法系的优长予于补救:“然人欲滥用其权,中外一致。于是英人之保障自由,厥有一法。其法维何?则无论何时,有违法侵害人身之事件发生,无论何人(或本人或其友)皆得向相当之法廷呈请出廷状(WritofHabeasCorpus,现译人身保护令)。法廷不得不诺,不诺,则与以相当之罚是也。出廷状者乃法廷所发之命令状,命令侵害者于一定期限内,率被害者出廷,陈述理由,并受审判也。英人有此一制而个人自由全受其庇荫……兹制者,诚宪法之科律也,吾当亟采之。”尽管1949年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宪法草案和宪法都接纳了这个批评意见,规定要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但都没有付诸实施。
与此同时,章士钊还指出,《临时约法》的有些规定为行政侵犯司法独立留下了隐患。《临时约法》第10条规定:“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章士钊揭露,所谓平政院属于行政裁判系统。“平政院者,即行政裁判所之别词也。凡有平政院之国,出廷状之效力必不大,何也?人民与行政官有交涉者,乃不能托庇于普通法廷也……使行政权侵入司法权,则约法所予吾人之自由者,殆所谓猫口之鼠之自由矣。”因此,他坚决主张删除这一条。
此外,这些文件无一例外都附上一条尾巴:“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历史已经证明,它为专制统治者制定恶法肆意“依法”剥夺公民的自由大开方便之门。20世纪中国社会精英的认识远远没有达到18世纪美国建国领袖们的思想高度。在1791年12月15日批准生效的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正是依仗努力保障公民自由的制度平台,美国不断揭露和克服自身的弱点,演变成为当今世界惟一的超级大国。
二,它没有建立彻底的三权分立和互相制约的制度。
失去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和专横。《临时约法》设计的三权分立制度的严重缺陷是参议院(国会)的权力没有受到必要的制约。
它规定:“参议院对于国务员(总理和各部总长),认为违法或失职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但是,如果行政系统严重不满立法系统的作为,却没有救济的手段。与多数现代国家的宪法不同,总统没有解散国会的权力,没有办法把矛盾诉诸国民作最后的裁决。
当时的实际情况是以袁世凯为代表的行政权非常强大,而国民党控制的国会则处心积虑冀图推行内阁制,把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两强相遇,如何良性互动?如果制度设计合理,有可能压制双方过大的欲望,在冲撞中谋求妥协;即使妥协无望,也可以在既定的轨道中重组内阁或解散国会,保持政府正常运作。可是,《临时约法》设计的制度漏洞导致双方都走向极端:袁世凯干脆摧毁国会,成立御用的参政院,复辟帝制;国民党控制下的那些国会议员除少数洁身自爱者外,则纷纷利用自己的身份在政坛中翻云覆雨,公开或暗中谋取私利,最后以5000大洋一票的价格出卖灵魂,贿选曹锟为大总统。两败俱伤,双方都留下千古骂名。
“初生之物,其形必丑。”任何国家的民主宪政都不可能一开始就十全十美;不断补漏、增强才会走上康庄大道。应该肯定,民初民主宪政有过良好的征兆,必然失败论流于表面,没有深刻揭示内在的复杂关系。
辛亥革命后成立的临时参议会就有不俗的表现。除了上面谈及的以外,还有几个事例:
一,实事求是,承认现实,平稳过渡。
与许多国家的民主革命不同,辛亥革命不但没有出现骇人听闻的对王公贵族和其他特权阶层的屠杀,反而承认现实,继续保持原有待遇。1912年2月6日参议院通过决议,规定“清帝逊位后其岁用四百万元由中华民国给付”,“其原有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其宗朝(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同时规定满蒙回藏各旗 “王公世爵概仍其旧”,“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民国得设法代筹生计”,“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前,八旗兵弁俸饷仍旧支取”。
对清代法律则采取稍加修改,全盘继承的方针。根据孙文解除临时大总统职务前的提议,参议院通过决议:“所有前清时规定之 《法院编制法》、《商律》、《违警律》及宣统三年颁布之《新刑律》、《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并先后颁布之《禁烟条例》、《国籍条例》等,除与民主国体抵触之处应行废止外,其余均准暂时适用。惟《民律》草案前清并未宣布,无从援用。嗣后凡关民事案件,仍照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各条办理。”
总览当时情况,在革命外衣下,改良的气味十分明显。
二,否决行政系统的违法建议。
孙文号称创国元勋,后来更被国民党尊为 “国父”,但在民国元年(1912)担任临时大总统期间在参议院碰了两次钉子。
除了上面已经谈及的孙大总统将法制局所拟的 《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案》咨送参议院,被参议院退回外;另一次是急于找钱的临时政府为取得贷款,满足日本人觊觎已久的图谋,强迫逃亡到日本的盛宣怀将汉冶萍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日本人。当孙文将这笔贷款案咨请参议院批准时,它通过决议:“佥以汉冶萍煤铁公司与日人合办,丧权违法。前由本院两次质问,政府派员答复,毫无理由之可言。此事既未交本院议决,无论股东会能否通过,本院决不承认。”孙文的算盘落空了。
尽管开局良好,民国宪政进程还是中断了。个中原因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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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伟时
编辑:
刘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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