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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苏联拆运中国东北机器设备史实
2008年01月12日 10:25《炎黄春秋》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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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大林

首先,所谓东北敌产(日本产业),不同于日本本土的敌产。据张嘉调查,东北敌产中相当一部分是东北人民的财产。伪满洲国中央银行发行钞票130亿元,其它发行的公债、邮政储金、人民存款尚有二三十亿元。这样,中国中央政府对东北人民将负有一百五六十亿元的债务。而东北全部工矿如数保存其现有财产,不过百亿。根据这一基本事实,张嘉提出,“满洲所有敌产应以抵偿所负人民债务,如有剩余,应以之赔偿中国八年抗战之损失。故一切敌产,应归中国没收”。苏联谈判代表斯拉德科夫斯基则根据被苏军扣押的前日本在东北的企业负责人所提供的资料,说被苏军指定的日资企业,日资占70%以上,而华资占30%以下。即使按苏方的统计数字,30%的中方资产也不能被作为敌产白白没收而去。于是,苏方提出,将被它拆运剩下的机器设备的一半,作为苏联对华友好的“礼物”,无偿赠予中国,与中国共同经营。实际上,还是全部没收。

其次,苏联谈判代表多次强调,苏联出兵东北蒙受了重大损失,暗示它有权占有和没收东北机器设备以弥补军费。这也是毫无道理的。对于苏军军费问题,有些情况必须阐明。苏联出兵东北,如果它完全是帮助中国,军费当然应由中国完全负担,因为苏联帮助中国收复了东北。但苏联出兵东北的目的是什么呢?在《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谈判过程中,斯大林说,旅顺口为苏联海军基地,大连辟为自由港,长春铁路中苏共有共营,外蒙古独立,这些问题不解决,他就无法向苏联人民交代苏联为什么出兵东北。中苏条约与各项协定签订了,苏联出兵的目的达到了。所以,当斯大林在《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缔约谈判过程中,提出让中国负担军费时,被宋子文一口拒绝,斯大林也没有坚持。苏联对日作战仅有一周,从中国取得的利益足可补偿苏联对日作战的损失,所以苏联出兵东北不应让中国支付军费。这是关键事实之一。事实之二,中国长春铁路(原中东铁路)的满洲里至绥芬河段与哈尔滨至长春段,苏联早已出售给了伪满洲国(日本),它对这段铁路这时已不再拥有所有权了。所以,这段铁路应该完全归中国所有。苏联将自己卖出的东西,与中国“共有共营”,就等于向中国行抢。事实之三,仅就军费而言,中国也不是毫无支出。苏军占领东北后,即将所有银行现金和金银等贵金属全部提走。特别是1945年9月24日起,苏军当局在东北发行军用票,变相地让中国负担了苏军驻扎东北期间的军费。该票以元为单位,与东北货币共同流通,比价为一比一。实际上苏军进入东北之后,苏军在东北的全部开支,用的是从银行提走的现金和军用票。这些军用票转化为东北人民供养苏军的物质负担。军用票的发行,至当年12月10日才与中国政府达成协议,签订《中苏财政协定》。该协定将苏联发行军用票的日期向前提到1945年8月9日,并规定苏军撤退两个月后,由中国中央政府用东北流通券将军用票换回。中国政府的这项开支,由中国向日本索赔。这就是说,作为战胜国的中国,为自己的战败国日本“垫支”了费用。苏军当局共发行多少军用票,待苏方有关档案公布后才能知晓,但到1945年12月1日,已发行了28亿元(相当于当时东北货币总额),以此估计其总数不下于60亿元。中国连日本战争赔款都没要,当然更不可能向日本索要苏军的这笔开支,苏联军用券补偿问题也就不了了之。这些情况,苏方完全明白,中国没有再行负担苏联军费的义务。因此,对军费问题,苏方从没有明提,但从中苏经济合作谈判开始,又总是不断地暗示。这种暗示,又往往与“无私”、“解放”等冠冕堂皇的用语同时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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