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朝鲜半岛停战协定的由来[组图]
2009年05月27日 14:18人民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三十八、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委员得依其需要使用由各该中立国所供给的参谋助理人员。此等参谋助理人员得被指派为该委员会的候补委员。

三十九、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所必需的行政人员须请由中立国供给,以设立秘书处,负责协助该委员会执行必要的记录、文书、通译及该委员会所指定的其他职司。

四十、子中立国监察委员会于开始时配备二十个中立国视察小组以为协助;小组数目可经军事停战委员会中双方首席委员协议予以减少。中立国视察小组仅向中立国监察委员会负责,向其报告并受其指导。

丑、每一中立国视察小组由不少于四名的军官组成,该项军官以校级为宜,其中半数出自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国,半数出自联合国军总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国。被指派参加中立国视察小组的组员得自指派国家的武装部队中派出。为便于各小组执行其职司,得视情况需要设立由不少于两名组员组成的分组,该两组员中一名出自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国,一名出自联合国军总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国。附属人员如司机、文牍、译员、通讯人员,以及各小组为执行其任务所需的装具,由各方司令官按照需要在非军事区及本方军事控制地区内供给之。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得自行配备并供给中立国视察小组其所愿有的上述人员与装具;但此等人员须为组成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中立国本国人员。

(二)职司与权力

四十一、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为执行本停战协定第十三款寅项、第十三款卯项及第二十八款所规定的监督、观察、视察与调查的职司,并将此等监督、观察、视察与调查的结果报告军事停战委员会。

四十二、中立国监察委员会:

子、设总部于军事停战委员会总部附近。

丑、采用其本身随时认为必要的办事细则。

寅、经由其委员及其中立国视察小组在本停战协定第四十三款所开列的口岸进行本停战协定第十三款寅项与第十三款卯项所规定的监督与视察,及在据报发生违反本停战协定事件的地点进行本停战协定第二十八款所规定的特别观察与视察。中立国视察小组对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与弹药的视察须使小组确能保证并无增援的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与弹药进入朝鲜;但此项规定不得解释为授权视察或检查任何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或弹药的任何机密设计或特点。

卯、指导并监督中立国视察小组的工作。

辰、在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的军事控制地区内本停战协定第四十三款所开列的口岸派驻五个中立国视察小组;在联合国军总司令的军事控制地区内本停战协定第四十三款所开列的口岸派驻五个中立国视察小组;于开始时另设十个机动中立国视察小组为后备,驻在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总部附近,其数目可经军事停战委员会中双方首席委员协议予以减少。机动中立国视察小组中应军事停战委员会中任何一方首席委员之请求而派出者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其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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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梁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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