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中小地主过的也是清贫生活
——《三元村志》编撰杂记

翻身农民敲锣打鼓,分田分地
因为编撰《三元村志》,所以将建国初期的那些事重新掂量和思考了一下,这一掂量,就掂量出不少的想法来,骨鲠在喉,写出来,请指正。
一,半个地主
我在《三元村志》中写道:建国初,三元地区有二个半地主。培德堂(村)有一个,地主姓赵;徐家郎(村)有一个,姓姚;活络浜(村)有半个地主,姓陈。“半个地主”的说法不是幽默,而是当时评定出的成分,既然是半个,大致是有点象、又有点不象的地主,但既是地主,就是专政对象。可以分他的四大财产:土地、耕牛、余粮和房舍。按土改政策,地主的金银按理不在没收之列,但其时农会的权力极大,农会说声分,也就分了。许多地方顺带还分了地主的女人。
对于地主、富农,我们这一代听得多了。小说,影视作品,都有大量的描写。我查阅了1950年8月4日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对地主、富农是这样界定的:
地主: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为生的,叫做地主。(下面还有一些解释性的话,略去)
富农:富农剥削的方式,主要是剥削雇佣劳动(请长工)。(下面还有一些解释性的话,略去)
那么,半个地主是什么意思呢?
来自政务院的一个补充规定。规定说,“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称为半地主式富农。”
这就是半个地主的来历。但这个规定显然犯了文字上的低级错误。按文件的意思,“半地主式富农”的中心词应该是“富农”,但各地在执行中,都理解为“半个地主 ”。地主、富农虽然属于被打倒的同一等级,但在具体处置上,毕竟是有点差异的。据1947年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受,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同意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个人所有。”
可见,按照《中国土地法大纲》,地主的土地将“分田分地”,而富农的政治待遇比地主要好一点,至少,田地是不分的。据1950年6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六条的规定,“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第六条还规定,“但对富农的出租土地将予以全部或一部分征收。”也就是说,对富农的土地,自耕部分是保护的,出租部分是征收的。
这就是当时的土改政策。但按照这样的政策,三元村将无地可分。因为只有两个小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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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伯诚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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