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聂元梓近照
1978年4月聂元梓被逮捕;1983年以“反革命”罪判刑17年
1976年10月,“四人帮”被粉碎。
1977年2月14日,北大校党委传达北京市委负责人指示精神,其中有几个不能翻:文化大革命不能翻,对17年的两个估计不能翻,最后一个“不能翻”是“聂(元梓)案”不能翻。
1978年初,北大校党委已经更换成新的校党委。聂元梓曾给新任党委书记写信,说她愿检查自己的错误。希望党重新审查她的问题,改正“四人帮”对她的错误处理。
1978年4月8日,北大校党委向北京市委报送的《对聂元梓审查及处理意见的报告》中提出“将聂元梓定为反革命分子,清除出党,并建议依法惩办”。这预示着对聂元梓,将“绳之以法”。同年4月19日,她被逮捕,在看守所关押5年。
1983年3月16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定罪的部分写道:“本庭确认,被告人聂元梓在‘文化大革命’初期,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参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的阴谋活动,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干部、群众,已构成反革命煽动罪、诬告陷害罪。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根据被告人聂元梓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适用法律的规定和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及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判处被告人聂元梓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这份判决书还写道:“被告人聂元梓供认了部分事实,但不承认是犯罪。”聂元梓不服判决,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院受理后,请看守所转告聂写上诉的补充材料。当她的上诉补充材料写好,高级法院委托中级法院已经送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书》。
1983年7月27日,聂元梓被送到北京市远郊县一监牢服刑。送她去的看守对监狱负责人介绍:这个女犯人,各方面表现还好,就是不认罪。
入狱不久,聂对监狱长说:“我的案件不是你们判的,你们只是执行单位。一个旅馆还有旅馆的规矩。我是老干部、老共产党员坐自己人的监牢,你们放心,我会自觉遵守监狱的纪律、规定,服从管理。至于我的案件,有机会我会向你们汇报,我是冤案,我不是反革命……”
聂元梓为什么不认罪呢?1986年,她向上写的一份申诉书是这样为自己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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