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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对外招商政策
2007年10月17日 15:17投票数: 顶一下  【

投资环境是一个包括各种条件和因素在内的综合系统,有自然的、社会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教育的和科学技术的等等,甚至民族意识、人民心理等因素都会影响外来投资客商的投资,这些条件和因素大体上又可分为硬环境和软环境。硬环境也称为物质环境或有形环境;软环境即为社会环境或无形环境,一般说来,社会环境较为重要,社会环境中又以利用外来投资的政策、法律对外来投资者所产生的影响 较直接 ,较重大,因为企业的投资利润不仅仅取决于市场成本,原材料供应等因素,而且更重要的是取决于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运行效率。

为了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并确保外来投资有利于本市经济的发展,也为了维护本市的经济秩序和经济利益。我市对外招商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以及山西省对外招商政策来指导忻州的招商工作,在此基础上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本市特点的一系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分县(区、市 )对资本的进入和进入后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管制,使其在促进本市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些政策的出台就是以吸引外来投资者和鼓励中介引资者汇入发展忻州的招商循环经济的热潮中。

忻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扶持、鼓励类产业项目。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外商和市外投资者除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四条 鼓励外商和市外投资者在煤化工产业、装备制造业、材料工业、旅游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服务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煤炭、焦炭、电力、冶金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提升改造等重点领域投资。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五条 投资者所需土地,统一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征后以出让方式供地。投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饮食、中介服务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项目,只能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发展规划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证建设用地。外商投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可按规定减收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 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可享受以下土地政策: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重点建设项目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可按规定程序调整规划。

第八条 实际投资额在800万元人民币(折合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至4000万元人民币(折合500万美元)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20亩以内部分,由市(县、区)政府给予所缴纳15年土地出让金(切除用于农业部分,下同)70%的补助。

第九条 实际投资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折合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8000万元人民币(折合1000万美元)的项目,或经认定的注册资本在1600万元人民币(折合2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20亩以内部分,由市 (县、区)政府给予所缴纳20年土地出让金80%的补助。

第十条 实际投资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折合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需申请用地的,可根据投资者要求,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一条 利用市内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可以返还80%。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开发利用存量土地和"四荒地",从事林业、畜牧业、种植业生产以及生态旅游的,可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部分返还,其中投资林业的,还可享受民营林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投资商可以土地使用权采取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要从简从快,同时可享受本章所属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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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燕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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