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酒后强奸有精神疾病的女儿,还称“不记得了”获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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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酒后强奸有精神疾病的女儿,还称“不记得了”获刑四年

42岁的父亲强奸了患有分裂情感性障碍的女儿,到案后称还称“不记得了”。

1月14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中获悉,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女儿报警父亲强奸,父亲称“不记得了”

2020年6月29日中午12时许,戴某与儿子、女儿小戴一起在家吃午饭。儿子回忆,父亲当天喝得不多,比平时少。姐姐小戴只喝了一点,但因酒量不好就醉了。“(姐姐)喝完酒后好像浑身没有力气,人已经迷迷糊糊的,说要睡觉。”

儿子说,父亲将小戴抱到平时自己睡觉的床上,身体与小戴挨着躺在边上玩手机,之后,自己便离开了父亲的家。6月29日当天,姐姐前往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父亲强奸。

之后,7月10日,民警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再次询问小戴案发当天的情况,小戴称:案发当天13时许,她与父亲饮酒后,父亲将自己抱到床上,并发生性关系,自己不愿意,还骂父亲是畜生,但是身体没有力气反抗。

戴某到案后供述,案发当日,自己喝醉了以后回自己房间休息,之后发生什么都不记得了。直到17时许,自己刚醒,就被民警带至派出所。

7月27日,戴某再次被民警通知至公安机关,并坚称自己没有强奸小戴。

另外,戴某称,2020年6月,妻子王某某离家出走后,女儿在家中行为异常,无故对他发脾气、让他抄佛经、说妈妈死了、有自杀倾向等。

同时,戴某的妻子表示,2016年,她发现小戴可能有精神方面的问题,带小戴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医,其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医生让小戴药物治疗,效果反反复复。

根据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鉴定、证人证言等,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戴某在上海市杨浦区家中,与患有精神性疾病的女儿小戴发生性关系。经司法鉴定,小戴患有分裂情感性障碍,在本案中应评定为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2020年11月9日,检察机关对戴某提起公诉。庭审中,戴某终于承认自己与女儿小戴发生性关系。

法院认为戴某不构成自首情节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持有异议,其辩称:戴某因酒后记忆中断才否认发生性关系,羁押期间回忆起来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戴某经民警联系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人还称,被害人与被告人系父女关系,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特殊,与不特定对象有本质区别,双方在醉酒情况下发生性关系,是临时起意,具有偶发性,社会危害性较小。另外,戴某无前科劣迹,不懂法律,不知道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案发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且被害人已出具谅解书,希望法庭充分考虑,对其判处缓刑。

公诉人认为,戴某到案当天否认与女儿发生性关系,未如实供述,不符合自首条件,且在公安、检察阶段均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亦不具有坦白情节,但其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此外,根据鉴定结论,戴某在本案中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故应对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诉人表示,被害人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存疑,公诉人无法评定谅解书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本案发生在家中,被告人是被害人最值得信任的父亲,却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阴影更大,危害性更严重。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明知小戴是精神病人,仍与之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戴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戴某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戴某有自首情节,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戴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均在量刑中综合予以考虑。

综上该院判决,被告人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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