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想与邻居妻子发生性关系,发现对方裸露身体后做这事

男子想与邻居妻子发生性关系,发现对方裸露身体后做这事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经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想与邻居汪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便手持电筒前往汪某某家中,见其家中无光亮,其中一件房门是打开的,王某某便用电筒照射屋里,见汪某某的妻子李某某仰面躺在床上,上身衣服敞开露出双乳,下身裤子脱至大腿处,王某某想进门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又担心被人发现,便先察看周围情况发现无人后直接进入李某某睡觉的房间然后关上房门,王某某将电筒放在李某某床边的柜子上并关上电源,然后用其右手摸李某某的乳房,摸了几下后便双手提起李某某的裤腿将李某某的裤子往下脱,将其中一条裤腿完全脱掉,一条裤腿脱至小腿位置,接着王某某用左手去摸李某某的阴部,摸了几下后便用右手去拿电筒,准备照射李某某的阴部观看,便于自己阴茎勃起能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正在此时,被李某某的丈夫汪某某赶来发现,被告人王某某伺机逃跑,汪某某用手中的电筒打中了王某某左边额头处,将王某某头部打伤。随后,汪某某报警,警察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经广元经纬医学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了精神状态及性自我防卫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李某某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二、被鉴定人李某某对本案评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受害人不知反抗的情形,意欲其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侵害的犯罪对象是残疾人,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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