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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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理顺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主体、标准和程序,规范全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审核)工作,哈尔滨市发布《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审批(审核)及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众可于11月4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邮箱gb2301@126.com。

  区政府承担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等工作职能

依据《意见》,哈市明确区政府承担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申报和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区政府在申请用地和征地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有效形成权责统一的工作模式。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合规、保障权益”的原则,规范集体土地地上物补偿方式,杜绝“三抢”,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即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际征地工作中补偿安置标准不得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各区政府在实际征地工作中,一是对跨区片征地出现价差的,可参照相邻区片价适度调节;二是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低于该区片既往补偿价格的,即低于市政府已经征收过并签订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可按历史发生的补偿安置标准执行。三是对现有征地政策未涵盖的特殊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原则,区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召开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两种方式实施集体农用地地上物和青苗补偿

一是采取实际评估成本价方式实施补偿。实际评估成本价是在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后,对经区政府认定合法的地上物(包括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农用生产设施),可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具体地块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同期征地同一评估种类应委托同一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按实际评估成本价补偿的地上物不再给予每平方米8元的青苗补偿。

二是采取平均评估成本价方式实施补偿。征收集体农用地涉及集中联片开发和跨区片项目,在征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后,可选择平均评估成本价实施补偿。平均评估成本价,即按照一定年期内我市集体农用地地上物实际发生的补偿成本平均值测算估值,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3年调整一次。综合近3年我市集体农用地地上物补偿情况,经测算,目前我市集体农用地地上物平均评估成本价为每平方米208元。可设立征收集体农用地地上物调节资金,按照地上物平均评估成本价的一定比例提取,提取幅度控制在30%以内,用以调剂地上物平均评估成本价在不同地区产生的差异。

平均评估成本价涵盖的集体农用地地上物补偿内容,包含地上附属设施(农用生产设施)、林木、经济作物、青苗等。按照集体农用地地上物平均评估成本价补偿的地上物,不再给予其他补偿。适用范围包括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松北区、平房区。

  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补偿可采取两种方式

对集体建设用地上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可采取两种补偿方式。对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提供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重新建房的,按照相关规定,可以采取货币化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对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提供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重新建房的,可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对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采取货币化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费用纳入征地补偿成本

按照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区政府负责落实参保人数及费用的测算、解缴、安排、使用和监督工作。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费用实行单列,纳入征地补偿成本,参保标准按社保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市人社部门依区政府确定的失地农民养老人数和具体人员,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征收补偿总额5%设为统筹平衡资金

依据《意见》,区政府在实施征地工作中,可采取整体打包的模式,实行综合包保价。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物评估价+调节资金。另外,按照征收补偿总额5%比例(不包含集体建设用地房屋补偿费)设立征收统筹平衡资金。

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除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外,还根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愿以及城乡规划要求,采取留地安置的方式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补偿。区政府将征地补偿费、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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