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车时安全带没作用?长春一男子起诉长城汽车获赔2.4万元
资讯
资讯 > 正文

撞车时安全带没作用?长春一男子起诉长城汽车获赔2.4万元

发生交通事故时,安全气囊弹出,但安全带没有锁死,未将驾驶员束缚在座椅上,这算不算车辆存在质量问题?

2020年3月,法院就公布了一起类似的案件。

2019年9月14日,李某驾驶已经购买了7年的长城汽车在长春市双阳区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驾驶员李某受伤。当时主驾驶安全气囊弹开,但安全带没有正常锁死。

李某认为,安全气囊弹开后,主驾驶安全带却没有锁死,还能正常伸拉,这是不应该出现的现象。副驾驶安全带正常锁死,不能伸拉,副驾驶安全带才是正常事故后应有的迹象,主驾驶却不是,相对比,主驾驶安全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缺陷。由于主驾驶安全带没有起到应当具有安全保护作用,导致他受伤,胸骨骨折。

事故发生后,李某和厂家售后服务客服联系,4S店曾经来人勘查事故车辆。多次联系后,现无法找到相应负责部门负责相关赔偿事宜,故李某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决。

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长城汽车赔偿各项损失6万余元。

长城汽车表示,长城哈佛牌汽车是经3C认证的合格产品。李某的车辆是2012年购买的,距今已经有7年,早已超过“三包”期限。另外,安全气囊以及安全带属于被动安全保护,如有交通肇事发生,其主要责任是车辆驾驶人员,所以即使有质量问题,造成伤害及损失,也是负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主驾驶安全带未发挥约束保护作用,即未将驾驶员束缚在座椅上是本案的基本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长城汽车公司必须证明案涉车辆投入流通时并无缺陷及齐长生的损伤并非由争议的缺陷所造成,而长城汽车公司明确不申请鉴定,只提供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公告等证据。因个案产品质量特性不能用种类物进行替代证明,不足以证明案涉车辆不存在缺陷,故对长城汽车公司提出其交付的是合格车辆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李某损害结果的具体责任划分,法院认为,李某违反安全驾驶操作规范,及主驾驶安全带未发挥约束保护作用,两种原因造成同一损害结果,所以李某与长城汽车公司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最终,法院宣判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4783.22元、营养费6000.00元、伙食补助费800.00元、误工费30957.68元、护理费3522.08元、鉴定费2600.00元计48662.98元的50%即24331.49元。

亲爱的凤凰网用户:

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访问,建议升级浏览器

第三方浏览器推荐:

谷歌(Chrome)浏览器 下载

360安全浏览器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