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检察机关“六稳”“六保”护航民企发展典型案例
资讯
资讯 > 正文

舟山市检察机关“六稳”“六保”护航民企发展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用扎实有效的检察履职进一步把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社会政策转化为司法检察政策,指导好具体办案,服务做好“六稳”“六保”,坚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的原则,依法妥善、公正高效地办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性的保障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案件,为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服务保障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和坚定的信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形成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营商环境,舟山市检察院从近二年全市涉民营经济案件中选取发布6件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典型案例,供企业参考借鉴,以案为例、以案促改,以期增强企业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合法经营规范发展。

典型案例五:章某某、张某某等17人串通投标案

【关键字】

串通投标 公开听证 宽严相济 不起诉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普陀区朱家尖西岙旅游集散中心接线公路工程一期发布招标公告,舟山市普陀区A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市普陀区A工程有限公司)因不具有投标资格,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章某某和张某某就该项目达成合作意向,约定由张某某支付投标费用、章某某联系投标公司进行围标,中标后将该工程交由张某某施工并支付舟山市普陀区A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项目管理费。之后,舟山市普陀区A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科职员刘某某按照章某某的指示联系了浙江B建设有限公司、浙江C建设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参与投标,由舟山市普陀区A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投标需要的基本费用,约定中标后将该工程承包给舟山市普陀区A工程有限公司。12月27日,张某某向舟山市普陀区A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水某某转账人民币100万元用于支付保证金和其他投标费用。当日,刘某某按照章某某的指示向其中4家公司各转账20万元用于支付保证金,其余5家公司自行支付保证金,舟山市普陀区A工程有限公司以月利率2%支付利息。

2018年12月28日(开标前日),9家公司的投标代理相继到达舟山市普陀区,除浙江C建设有限公司的陈某某以外都入住了由舟山市普陀区A工程有限公司挂账的昌正春天酒店。当晚,刘某某、李某某等人将各公司存有电子标书的笔记本电脑等媒介和CA锁带至舟山市普陀区A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按照章某某的指示检查各公司电子标书第一部分内容。期间,章某某将陈某某、张某某叫至其办公室调整各公司的投标报价,后将调整好的报价交由杨某某填入各公司电子标书第二部分并上传至投标系统。

12月29日(开标当日)上午,9家公司的人员携带各自的投标材料前往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项目开标。最终,9家公司中6家公司因资质不符被废标,3家公司进入到第二阶段的开标,浙江B建设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121.5324万元的报价中标。

2019年3月,舟山市普陀区A工程有限公司先与张某某签订项目内部目标管理责任协议,约定由张某某负责工程施工,并向张某某收取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管理费。接着,舟山市普陀区A工程有限公司又与浙江B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向浙江B建设有限公司支付2%的管理费。

2020年7月14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对章某某、张某某提起公诉,对刘某某、袁泉、吴亚军等投标参与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二、焦点问题

如何在大力惩治违法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减少办案对民营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切实做到服务非公经济,保障企业发展。

三、评析意见

(一)分类处置,明确重点打击范围。从犯罪事实和证据来看,涉案的17名犯罪嫌疑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但各犯罪嫌疑人在全案中起到的作用并不相同。该项目的围标由章某某、张某某共谋组织,中标后的工程也由张某某承接,章某某从中收取管理费,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应当以涉嫌串通投标罪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余15名参与人员都是应章某某之邀参与围标,或者仅为围标行为提供了帮助,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且部分具有主动投案情节,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从而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二)公开听证,促进执法司法规范化。检察机关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区政协委员、区工商联代表以及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评议,涉案的15名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到场参与听证。人民监督员和各位代表在听取检察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双方的意见后对案件开展评议,综合全案情况公开发表监督意见,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保障员工生计、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15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三)集中训诫,优化案件办理效果。检察机关依法对15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进行公开训诫,不少涉案企业人员当场表示会以此为戒,深刻认识到行业潜规则不是违法的借口,今后一定合法经营,公平参与竞争,为经济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开放日活动时曾表示,最高检高度重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明确提出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判缓刑的就提出判缓刑的建议。检察机关要积极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政治业务要求,既打击犯罪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又使发展困难的的民营企业化“危”为“安”,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舟山市工商联

临城翁山路530号行政中心北大楼16楼

办公室:2280866

经联处:2280871

会员处:2280875

亲爱的凤凰网用户:

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访问,建议升级浏览器

第三方浏览器推荐:

谷歌(Chrome)浏览器 下载

360安全浏览器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