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铁东监察委移送至铁东区检察院并由铁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受贿、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已作出有效判决,判决张某某犯受贿罪、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
经查明认定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汉族,大学文化,原国家税务局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税务所所长,中共党员。于2011年至2019年间,在 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任税务所所长期间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自己所管辖企业送的贿赂款25笔,共计收受贿赂款人民币31.3万元。所得赃款全部被其挥霍。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12月间,在四平市铁东区,以四平市迈隆工贸有限公司(张某某为实际经营者)名义,在申报国家专项奖励资金过程中,伪造申报材料,采取虚构公司产值的方法,向会计审计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使会计审计公司作出不实审计报告, 骗取国家专项奖励资金人民币34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四平市迈隆工贸有限公司为四平市金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为四平市宏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四张。以上共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张。
在该案调查阶段,铁东区检察院适时介入,根据案情及证据情况,就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及证据收集等问题提出具体的意见与调查方向。案件受理后,铁东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确有逮捕必要,依法作出对被告人张某某的逮捕决定,并起诉至铁东区人民法院。
该案的办理,充分发挥了检察职能,体现了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之间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真正形成了打击犯罪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