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甲,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未婚,无业,政治面貌:群众。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无前科。
辩护人郑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22时,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彭某某、被害人男朋友陈某甲及两名女子在湛江市霞山区**餐厅喝完酒后,来到湛江市**区**路**酒店,被告人陈某甲用其本人的身份证开了一间双人房。五人一起来到**房,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与两名女子下楼买水,陈某甲与彭某某在**房内发生了性关系。陈某甲与两名女子再次回到**房,两名女子坐在沙发上,彭某某和陈某甲睡在同一张床上,被告人陈某甲躺在另外一张床上。过了一会,两名女子离开房间,又过了十分钟左右,陈某甲也有事离开了房间。
被告人陈某甲睡了一会起身去卫生间呕吐,吐完后陈某甲走到被害人彭某某的床上,掀开被子发现被害人彭某某裸体背对着陈某甲。陈某甲趁彭某某酒醉意识不清醒,与彭某某发生性关系。彭某某惊醒,发现陈某甲用阴茎在其阴道内抽插,便推开陈某甲离开酒店,随后报警。被告人陈某甲在房间内睡觉时接到陈某甲电话,说彭某某带了几个男子准备过来找他,陈某甲害怕被打,未退房就坐车回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4.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材料、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6.人口资料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说明、国内旅客住宿登记表、谅解书、赔偿道歉书等书证;
7.鉴定结论;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趁被害人醉酒意识不清醒,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