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性欲,安徽一七旬保安将8岁女童带到保安室,抚摸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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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宏贵,男,汉族,1948年8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勇,安徽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2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宏贵犯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20年10月1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刘玲玲,被告人邓宏贵及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定的辩护人郑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邓宏贵系庐江县庐城镇鲍井花园小区保安。2020年5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邓宏贵将被害人洪某(2012年4月25日生)带至庐江县庐城镇鲍井花园小区西大门北侧的保安室内,通过亲吻其唇部、抚摸其阴部的方式进行猥亵。

被告人邓宏贵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宏贵为了满足性刺激,猥亵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宏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宏贵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宏贵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主要有:被告人邓宏贵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其犯罪时已满六十五周岁,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20年5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邓宏贵在庐江县庐城镇鲍井花园小区保安室值班时,看见被害人洪某(女,2012年4月25日出生)在该小区西大门旁边玩耍,便将被害人喊至保安室,先亲吻被害人的嘴唇,后左手伸进洪某内裤摸其阴部。

被告人邓宏贵犯罪时已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宏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医院病历、出生医学证明、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洪某的陈述,视听资料及说明,被告人邓宏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宏贵为寻求性刺激,对女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宏贵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时已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宏贵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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