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360万!乐山一公司原董事长私分国有资产等案终审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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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360万!乐山一公司原董事长私分国有资产等案终审裁决

10月26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悉,由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乐山泰来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毕泉受贿、私分国有资产、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高利转贷一案近日终审裁决,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3月,王毕泉被乐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乐山市国资委)推荐为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保公司)董事、董事长人选。同年4月,经中小保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选举王毕泉担任董事长。2015年5月7日,中小保公司负责人变更为王毕泉。同年9月,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和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乐山泰来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来公司)。泰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分别同意选举王毕泉为董事、董事长。

2018年6月6日王毕泉被留置,6月12日,四川省纪委监委发布信息: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毕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

2019年12月30日,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就被告人王毕泉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高利转贷罪一案作出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毕泉不服,提出上诉。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22日、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判认为

被告人王毕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人民币360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法惩处。王毕泉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毕泉在担任国有公司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违反税法规定,决定由国有公司承担本应由利息所得人缴纳的税费,造成国有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82.231518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共计人民币142.16万元,数额较大,王毕泉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王毕泉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以个人消费和住房装修为名向银行贷款高利转借他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8.8840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王毕泉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毕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对被告人王毕泉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360万元,高利转贷违法所得人民币18.88402万元,共计人民币378.88402万元予以没收,其中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3.8435万元由扣押单位乐山市市中区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其余人民币355.04052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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