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用机制建设,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对公告案件的被执行人下落提供者予以奖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白志宏,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25日,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杨井镇山根低村八组。身份证号:61272619820725****。
以上被执行人需履行案件款本金45000元及相应利息。
被执行人陈生元,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9日,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堆子梁镇营盘梁村二组65号。身份证号:61272619631029****。
以上被执行人需履行案件款本金76565.44元及相应利息。
被执行人高天雄,男,汉族,生于1993年5月6日,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东园子村一组46号。身份证号:61272619930506****。
以上被执行人需履行案件款本金279000元及相应利息。
被执行人郭彦海,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5日,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杨井镇阳湾村三组5号。身份证号:61272619770605****。
以上被执行人需履行案件款本金74200元及相应利息。
被执行人侯占彪,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4日,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樊学镇白狼岔村三组16号。身份证号:61272619620204****。
以上被执行人需履行案件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
被执行人李国栋,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16日,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曹园子村1号。身份证号:61272619871016****。
以上被执行人需履行案件款本金260000元及相应利息。
被执行人刘志国,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30日,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郝滩乡郝滩村六组61号。身份证号:61272619701230****。
以上被执行人需履行案件款本金480000元及相应利息。
被执行人毛守发,男,汉族,生于1960年9月27日,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姬塬镇何天池村3组004号。身份证号:61272619600927****。
以上被执行人需履行案件款本金245000元及相应利息。
被执行人牛栋,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2日,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二道西街新艺路西三巷68号。身份证号:61272619850302****。
以上被执行人需履行案件款本金169000元及相应利息。
被执行人牛建霞,女,汉族,生于1972年4月21日,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北关路30号。身份证号:61272619720421****。
被执行人仵宏,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31日,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鼓楼北巷59号。身份证号:61272619840831****。
被执行人牛昀黎,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8日,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明珠西路明珠花园11号楼1单元404室。身份证号:61272619810808****。
被执行人蔡富娥,女,汉族,生于1984年8月15日,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明珠西路明珠花园11号楼1单元404室。身份证号:61272619840815****。
以上4名被执行人需履行案件款本金355000元及相应利息。
被执行人闫积强,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15日,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石洞沟乡邹寨子村10组20号。身份证号:61272619650115****。
被执行人崔丽梅,女,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9日,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石洞沟乡邹寨子村10组20号。身份证号:61272619701129****。
被执行人王宏发,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11日,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白泥井镇白刺湾村三组门牌6号。身份证号:61272619781111****。
被执行人边彩霞,女,汉族,生于1979年6月18日,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白泥井镇白刺湾村三组门牌6号。身份证号:61272619790618****。
被执行人王虎森,男,汉族,生于1985年5月5日,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白泥井镇砖窑梁村三组门牌25号。身份证号:61272619850505****。
被执行人杜小女,女,汉族,生于1984年7月1日,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白泥井镇砖窑梁村三组门牌25号。身份证号:61272619840701****。
以上6名被执行人需履行案件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利息。
被执行人杨再春,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11日,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北园子村四组22号。身份证号:61272619650811****。
以上被执行人需履行案件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
被执行人赵华,女,汉族,生于1964年5月6日,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盐场堡乡西凉湾村冯湾自然村8号。身份证号:61272619640506****。
以上被执行人需履行案件款本金228700元及相应利息。
被执行人马波波,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19日,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盐场堡乡西凉湾村冯湾自然村5号。身份证号:61272619840419****。
被执行人李鹏飞,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4日,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盐场堡镇张梁村43号。身份证号:61272619640204****。
被执行人刘巧萍,女,汉族,生于1968年5月20日,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盐场堡镇张梁村43号。身份证号:61272619680520****。
如通过举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并由法院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的承诺,一次性给付悬赏金2000元/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可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举报电话:0912-4215319。高法官:18166699122(举报时间为工作日为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法院登记有关信息。
本院安排专人负责举报人的工作,承诺维护举报者的利益,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杜绝打击报复。
悬赏金额领取方式:
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使本院找到被执行人实际控制后三日内,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奖金均含税,需提供相应完税发票。
悬赏举报截止日期:2021年3月28日。
本悬赏令,解释权归定边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