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男子以外出“兜风”为由约女子见面,却在车内强行摸其胸部和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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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铜刚,男,1997年12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镇远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贵州省镇远县。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燕,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20]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铜刚犯强奸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提交了被告人杨铜刚出具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杨铜刚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铜刚及其辩护人周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杨铜刚与被害人田某某由相约由被告人杨铜刚驾驶摩托车载被害人田某某在马路上兜风,后被告人杨铜刚携带被害人田某某在××镇××村××号为浙EE××××的黑色别克轿车兜风。12日1时许,被告人杨铜刚欲与被害人田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将车辆停在本市南浔区南浔镇联谊路与万顺路交叉口往南马路中间,在该黑色别克车内以压身体、脱裤子、亲吻摸胸、抠下体等方式准备与被害人人田某某强行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激烈反抗而自动放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铜刚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证人卢某、柳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验报告,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杨铜刚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铜刚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杨铜刚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铜刚系犯罪中止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杨铜刚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铜刚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铜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铜刚犯强奸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即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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