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一检察院公布3起涉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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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一检察院公布3起涉企典型案例

陈某涉嫌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

保护民营企业 检察建议 社会治理工作

要旨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方式。向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的涉案企业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有助于规范社会治理、改善营商环境、保护和服务民营经济改革发展。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犯罪嫌疑人陈某在担任中粮可口可华中饮料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区域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私收货款未上缴公司、私自转卖他人货物。私自收取、占用中粮可口可华中饮料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货款及变卖货物价值合计30余万元。2020年2月27日,本院以陈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办理情况

本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因该公司在货物销售、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方面存在漏洞,陈某加以利用促成了其侵占该公司财物的犯罪事实,被害企业的上述问题如果不及时清除,存在再次引发职务侵占等类型案件的犯罪隐患。本院从保护企业的角度出发,主动与中粮可口可乐华中饮料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沟通联系,并于2019年12月27日向该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公司加强对货物销售、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的监管管理,防止类似情况发生。中粮可口可乐华中饮料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对该公司存在的监管漏洞进行整改,完善了该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了财务的规范运营,并对全公司员工进行了法制教育。2020年10月本院再次回访被害企业,该企业在依照检察建议要求完善各项监管制度之后,目前已再无类似情况发生。

典型意义

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社会治理工作存在涉案单位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以双赢多赢共赢的新时代检察监督理念为指引,发挥检察机关社会治理效能。

本案正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过程中,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的体现,针对被害企业自身存在的管理监督漏洞、违法犯罪隐患的问题,提出具体可操作的检察建议,及时帮助被害企业堵塞管理漏洞,消除违法犯罪隐患。民营企业在注重企业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可能未及时注意预防违法犯罪方面的监管漏洞,使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对民营企业的资产造成严重损害。检察机关通过向民营企业发出社会治理类的检察建议,做实对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支持的工作,加强检企沟通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同时以点及面有效助力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盗

促成和解案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涉贫涉企 多元化解机制 促成和解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贫涉企刑事案件过程中,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引导当事人和解,但必须尊重当事人意愿,遵循意思自治与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厘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促成和解,减轻当事人诉累,做到助力脱贫攻坚与保护企业家利益并重,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陆某某(系精准扶贫户家庭成员)在韦某某(成年人,已另案起诉)的邀约下,5次与韦某某到被害单位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聚旺佳苑在建楼盘的2号楼,盗窃该在建楼房电梯口及电井房里的电缆线共843斤(106米)。2020年2月的一天凌晨,陆某某伙同韦某某再次到聚旺佳苑2号楼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值班人员发现后逃离现场。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9086元。

案发后,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认为犯罪嫌疑人陆某某等二人的盗窃行为对该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希望得到相应的赔偿,以维护其合法财产权益。

检察机关办理情况

受理情况。都匀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5日将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本案为涉贫涉企刑事案件,由唐海滨检察长挂牌督办。

调查核实。第一,为查清事实,检察机关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财物进行反复调查核实,要求公安机关对有争议、有疑问的涉案财物价值进行重新鉴定,全面查清案件事实

第二,检察机关到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黔龙公司)进行实地走访,了解该公司聚旺佳苑在建楼盘项目运营情况,并就本案的办理听取意见。黔龙公司表示,虽然陆某某等二人盗窃的电缆线仅106米,但破坏了该公司正常生产秩序,造成工期延迟,恢复重建需要花费巨大财力物力,因案发后未得到陆某某的民事赔偿,该公司已着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检察机关对陆某某从重处罚

第三,因陆某某第一、第二次实施盗窃的时候为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对陆某某进行社会调查,经对陆某某的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及帮扶责任人进行走访了解,发现陆某某家庭系贵州省独山县某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其受人邀约实施犯罪,系初犯、偶犯;在盗窃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陆某某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表示愿意对黔龙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因家庭贫困,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和解过程及结果。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多元化解机制,积极促成和解。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向陆某某及其家属通报案情、释法说理,厘清责任、促成悔罪,陆某某及家属表示愿意尽最大力量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到黔龙公司开展走访,主动公开司法办案情况,细致将检察机关所考虑的三个问题向企业负责人提出。一是依法惩治犯罪,维护良好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职责所在;二是落实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双向保护,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犯罪,尽最大可能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必须作为;三是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防止因案返贫,检察机关也应倾注力量。黔龙公司负责人听后表示,愿意就陆某某的赔偿问题作出让步,愿意给予陆某某改过机会,从承担社会责任、促成社会和谐的角度,配合检察机关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在检察机关的促成下,陆某某向黔龙公司赔礼道歉,与黔龙公司签订赔偿协议,并根据协议内容履行了部分协议内容,黔龙公司自愿对陆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我院按照法律的规定,对陆某某作不起诉处理。为防止陆某某一户因履行协议导致因案返贫,检察机关主动与陆某某一户所在村委会、帮扶责任人建立共同帮扶机制,为其提供推荐就业等帮助,相关帮扶措施正在进一步落实中。

指导意义

1.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重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鼓励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从而为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2.对于涉贫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和解,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充分关注被害人需要、促进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的同时,不仅注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促使其认识错误、真诚悔悟,还要注重其家庭经济状况、赔偿能力以及帮扶措施的研判,鼓励帮助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积极创造条件履行赔偿责任,防止因案返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3.检察机关应立足检察职能,全力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促成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企业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双赢、共赢、多赢”,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陈某某、杨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不批准逮捕

关键词

骗取贷款罪 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不批准逮捕

基本案情

2015年年初,都匀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一项目因资金断裂致使楼盘停工,为盘活该项目,陈某某与杨某某商定,由杨某某以按揭的方式向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虚假购买该项目商业用房,获得银行按揭后,双方共同使用。同年5月7日,杨某某分别用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的名义与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项目1、2、3、4期共计20956.57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合同总价约1.59亿元,首付款50%以上,向某农商银行按揭贷款7500万元。

同年7月1日、7月15日、11月13日,该农商银行分3笔向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放款共计7500万元,按照约定,杨某某以借款形式借支3200万元,陈某某获得3550万元,存入该农商银行贷款保证金750万元。截止2018年5月30日,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已逾期三个月未偿还银行本息,金额共计370.59万元。

诉讼过程和结果

2019年1月8日,都匀市公安局以陈某某、杨某某二人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向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8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杨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本案证据分析

本案没有客观证据证实杨某某同陈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虚假的。主观方面,只有陈某某的供述都匀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实际掌控的乙、丙、丁三家公司按揭购买约20965.57平方米商铺的购买合同是没有真实交易的。而杨某某陈述其购买的意图是真实的,且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首付款,虽然首付款只是过账,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没有实际得到首付款,但这是双方达成的合意,双方均认可的。

认定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对欺骗手段的认定;二是对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经审查,本案中贷款本息一直都由杨某某在还,还款至2018年4月,后因杨某某资金问题逾期三个月,但目前已经正常还款,可见其没有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故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典型意义

201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综合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为企业家健康成长和事业发展营造宽松法治环境。《通知》明确要以“谦抑、审慎、文明”理念作为办案指导思想,坚持罪刑法定,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强调在涉企业家案件的办理中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和运用。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杨某某均为企业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并重,最大程度减少、避免办案活动对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依法保障了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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