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孝感5名被告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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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孝感5名被告人获刑

近日,汉川市检察院首次提起的四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由该市法院作出判决,四案5名被告人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分别判处11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000元至35000元不等罚金;同时被判处支付1400元至10000元不等公益损害赔偿金、自行彻底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汉川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马某洋、张某超以及马某、廖某豪通过互联网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97万余条、38万余条、2万余条、97万余条和36万余条,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5名被告人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可能造成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泄露和传播,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应支付赔偿金、自行彻底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该市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采信了检察机关对四案被告人的犯罪指控以及支付赔偿金等公益诉讼请求,依法作出上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

据悉

由于这是汉川市检察院首次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追究民事责任,该院依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7月26日起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五条“依法在安全生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电信互联网涉及众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决定对上述四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追究民事责任,对四案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为准确认定被告人支付赔偿金,汉川市检察院引用了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终,汉川市检察院决定上述四案中以5名被告人获利情况作为请求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并根据5名被告人获利的相关证据等五个方面情况来实际确定被告人最终承担的赔偿金额,保证了5名被告人支付赔偿金额的精准认定。5名被告人在法院公开庭审中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实现了公益诉讼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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